《黑龙江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含飞行服务、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场景应用、促进措施、安全管理等8章51条

低空经济观察 2026-06-1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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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黑龙江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飞行服务、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场景应用、促进措施、安全管理、附则共八章51条。其中提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谋划、安全第一、创新驱动、因地制宜、应用牵引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引进和培育、产业项目建设、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场景拓展等。「低空经济观察」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分享如下。

《黑龙江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含飞行服务、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场景应用、促进措施、安全管理等8章51条图2
黑龙江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低空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低空经济,是指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第三条〔发展原则〕 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谋划、安全第一、创新驱动、因地制宜、应用牵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省低空经济发展的统筹领导,制定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资源禀赋,因地制宜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加强低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本级工作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整体谋划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飞行管理、产业布局、市场培育等并组织实施,拟订低空经济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低空装备生产管理、低空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及无线电监测等工作,统筹推动低空装备制造、维修、测试等产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推动提升低空经济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动低空经济相关标准化工作,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培育低空运输应用场景和需求,协同做好低空空域管理和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违法飞行行为,协同做好低空安全管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培育低空应急救援场景和需求,协调建立低空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制度,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加强低空气象监测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将低空飞行气象服务纳入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为低空飞行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地方金融管理、体育、统计、林业和草原、数据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开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在省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的宣传引导,普及低空经济相关知识,开展低空安全宣传教育,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条〔社会参与〕 低空经济领域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搭建政府、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各方之间桥梁纽带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依法开展低空经济活动。

第二章  飞行服务

第八条〔协同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地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空域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全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工作,健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第九条〔空域管理〕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空经济发展需求,依托低空空域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积极推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分类划设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范围。 

第十条〔航路航线划设〕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空域使用情况和低空应用场景发展需求为牵引,积极推动在本行政区域内科学划设低空公共航路、航线、作业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飞行活动申请〕除依法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情形以外,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统筹谋划〕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地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军事机关及本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需求,统筹布局全省低空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建设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低空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定期对低空基础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升级改造,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起降设施〕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市级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分类建设低空垂直起降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通用机场实施低空飞行适配性改造。

第十五条〔服务保障设施〕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具备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沿低空公共航路按需建设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

第十六条〔智能网联系统〕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牵头推进省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建设,有机衔接低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飞行服务调度等系统,全面安全接入有关部门和属地运营单位数据。

具备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设市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并与省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做好衔接。

第十七条〔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探索形成商业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产业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总体水平和资源禀赋,围绕低空经济核心产业,明确发展方向、重点领域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发展。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基础和特点优势,因地制宜有序推动低空经济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培育,推进低空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十九条〔产业集群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发展,引进、培育、壮大链主企业、上中下游核心企业,推动低空领域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试飞试验、适航审定、检验维修、服务保障、场景运营等产业集聚,培育壮大产业集群。

第二十条〔核心技术攻关〕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聚焦低空经济领域飞行器设计、智能导航、航空材料、寒地应用等方面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核心技术攻关。

第二十一条〔创新平台建设〕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提升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有关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供给与企业发展需求多渠道对接,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科技成果,谋划生成产业项目,加快低空经济领域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低空装备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壮大低空装备制造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围绕重载无人直升机、大型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倾转旋翼航空器和特色寒地无人驾驶航空器等低空装备,提升企业整机制造、系统与零部件制造及维修能力,推进低空装备产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条〔企业梯度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优质低空装备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企业加快应用先进技术,加快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创建智能工厂、绿色工厂。

第五章  场景应用

第二十五条〔场景培育路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先远郊后城区的原则,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拓展低空应用场景,推动低空飞行在生产作业、低空运输、公共治理、低空消费等方面应用。

第二十六条〔农林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病虫害防治、农情灾情监测、播种施肥、农产品搬运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重要生态区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管护、林区低空物流及监控等作业。

第二十七条〔巡检测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路网、水网、电网、管网等基础设施巡检领域应用,积极推广低空测绘勘探应用。

第二十八条〔低空物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物流园区、快递分拨中心等布局,推进低空航空器在货物运输、电商快递末端服务、高值物品直达配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加快构建低空物流体系。

第二十九条〔低空交通出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稳步发展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第三十条〔城市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城市管理、交通巡查、大型活动监控、突发事件监测、环境监测、气象监测等领域的应用,扩大城市治理应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应急救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快建设低空应急救援体系,着力构建有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协同的航空应急救援模式,提升低空防灭火、应急通信、险情灾情侦察监测、力量物资投送、救援处置、矿山安全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能力。

第三十二条〔医疗救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建设标准化航空医疗救援起降点,推动低空航空器在偏远地区急危重症患者转运、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及器官、血液、特种药品快速转运等航空医疗服务领域应用。

第三十三条〔低空旅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发挥当地旅游资源优势,支持旅游景区稳妥打造低空旅游产品。

第三十四条〔航空运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基础条件和实际需求,推动航空飞行营地建设,组织低空体育赛事和活动。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引进和培育、产业项目建设、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场景拓展等。

第三十六条〔金融支持〕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好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七条〔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基础设施、低空装备制造等重点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保障用地需求。

第三十八条〔数据利用〕 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低空数据开发利用,推动低空数据安全高效流通,促进低空数据要素市场化。

第三十九条〔统计监测〕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建立低空经济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开展低空经济产业规模测算和监测分析。

第四十条〔保险保障〕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提高保险保障专业能力,针对不同保险需求开发新产品,在生产作业、低空运输、公共治理、低空消费、检验检测、试飞风险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

第四十一条〔人才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省人才振兴政策措施,加大低空经济人才引进力度。对低空经济核心产业领域的高端人才和骨干人才,在居住、就业、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低空经济相关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设置低空经济相关专业,提升低空经济人才培养供给能力。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低空经济组织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纠纷应对指导机制,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保护低空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

第四十三条〔标准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相关标准化工作,支持龙头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聚焦低空农业应用、寒地应用等优势领域,依法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低空经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十四条〔国际合作〕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深化低空经济产业国际合作,推动寒地专用低空装备、低空应用解决方案等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支持我省低空经济相关企业参加全球综合性、专业性展会。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安全治理〕 低空应用各领域主管部门须切实扛起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第四十六条〔违法飞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和安全管理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领域低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四十八条〔生产安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所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实名登记和激活、运行识别等关键功能。

第四十九条〔责任主体〕 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十条〔数据安全〕 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数据的安全管理,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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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低空经济观察」编辑整理。欢迎投稿、合作推广,请点击下方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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