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部长刘伟主持召开部务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重要回信精神和有关会议精神,审议《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听取三峡水运新通道建设期通航安全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德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提质增效。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同缅甸总统敏昂莱会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中缅交通运输领域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常态化做好东西部协作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薄弱地区覆盖和通达保障,不断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给新华社老党员张连生的重要回信精神,教育引导各级党员、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在本职岗位上担当作为。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严肃认真对待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压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要落实好《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涉交通运输各项工作。要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整治,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二十次专题学习精神,强化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进一步优化全国综合运输通道布局,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跨区域跨流域大通道建设,完善现代化都市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服务功能,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经营管理,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建设三峡水运新通道有利于提升长江黄金水道通航能力,更好支撑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协同联动,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筑牢安全底线,服务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障长江航运安全、平稳、通畅、有序。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低空经济发展,有序衔接《民航法》(修订草案)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证合一”的制度安排,
文件借鉴CCAR-92部结构,将4部通航运行规章行政许可类条款、《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R3部)中的许可类条款进行整合,确保运营许可证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主体清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低空经济观察」获悉,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企业的运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不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许可管理适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一、起草背景
《民航法》(修订草案)规定了经营性通航企业需取得运营许可证,为落实《民航法》关于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证合一”的制度安排,需要制定专门规章明确运营许可管理程序,统一“两证合一”后经营和运行管理范围,统筹原有各监管体系的行政许可管理要求,有序衔接现有的经营和运行管理的技术性规章,确保运营许可证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主体清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
二、起草过程
《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管理规定》起草工作于2024年年初启动,通过行业调研、专家研讨、定向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吸收行业内各方意见后,经过汇总研究完善,多次修改后形成此修订稿。
三、主要内容
借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结构,将4部通航运行规章行政许可类条款、《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R3部)中的许可类条款进行整合,确保运营许可证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主体清晰、责任明确、程序规范,具体如下:
1. 明确经营性通航运营人管理的基本要求,划分运行种类和经营种类,确保与现有技术性规章分类保持一致。
2. 为确保“两证合一”后经营和运行管理范围的一致性,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中无需取得运行许可,但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全部纳入运营许可证管理范围,实现运营许可证全覆盖管理。
3.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低空办关于严控风险、确保安全、分类有序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切实加强行业准入和过程监管的相关要求,结合前期实践管理经验,分类设定不同经营和运行种类下的通用航空企业许可准入条件,适度提高企业在注册资本、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资质能力、航空器性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4. 细化运营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设置了运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规范了运营许可证和运营规范的修改、更新、注销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5. 根据《安全生产法》、《民航法》(修订草案)有关要求,设定了违反证件管理、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为加强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健康安全发展,推进民航法治建设,配合《民航法》修订,按照民航局立法工作安排,在前期征求和吸纳行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后,民航局运输司修订完善了规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R3),形成《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文件聚焦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典型应用场景,明确事中事后管理要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持有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经营管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据「低空经济观察」了解,《规定》共8章66条。
1.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定义和分类等内容。
2.第二章为基本要求。明确了通用航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总体原则以及在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包转包经营等方面的要求。
3.第三章为企业经营规范要求。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手册、合同订立和告知、保险购买、代理人管理、数据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第四章为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共五节,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不同种类的经营特点,分别规定了载客类、载人类、载货类、培训类和其他类的经营管理要求。
5.第五章为信息报告和投诉管理。包括企业信息备案、数据报送、异地运营管理、年度报告、投诉管理和歇业管理等要求。
6.第六章为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查制度、检查频次、企业配合检查义务、诚信经营评价、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等内容。
7.第七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规章义务性条款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8.第八章为附则。包括无人机经营管理的条款、生效与废止要求等。
「低空经济观察」获悉,此次《规定》全面修订,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一)坚持分类管理,强化精准监管。
为分类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强化通用航空不同作业种类的功能和属性,避免通用航空管理“一刀切”,此次修订中,按照经营活动性质,聚焦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十大典型应用场景,重新划分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类别,将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载客”“载人”“载货”“培训”和“其他”五大类,并分类明确各类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律义务和监管要求。
(二)明确管理要求,加强市场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是明确规章管理范围,将规章名称由《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改为《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将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并入《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管理规定》,《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侧重对通用航空市场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规范。
二是明确经营管理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载客类载人类的重点监管,明确不同经营类别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规范要求,并针对近年来通用航空经济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通用航空企业需要遵守的一般经营要求,新增公平竞争、分包转包、航校培训能力等要求,对企业高管人员、销售代理人、宣传告知、数据信息保护等提出管理要求。
三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通用航空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的宣传告知和合同履约提出要求,防止虚假宣传和捆绑销售,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督促企业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完善信息报告,突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加强信息报告管理要求,增设专章明确信息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相关内容变更后的管理要求,将对公司运营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航空器、航空人员、分公司等情况纳入备案管理。
二是加强异地运营管理。聚焦通用航空企业异地运营安全管理的痛点和难点,明确企业异地运营的信息备案、评估和监管要求。
三是新增歇业管理要求。结合近年来通航企业实际运营状况,明确企业歇业管理的相关要求,允许企业在一定时限内歇业。
(四)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诚信体系。
一是深入落实“信用中国”以及民航诚信体系建设要求,《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的情形和诚信经营评价的结果应用、检查频次、政策支持等内容。
二是明确行业协会定位,鼓励支持通用航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引导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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