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商务厅2026年6月19日发布的《无人机出口管制政策与常见问题解答》,披露了一个案例:有一家做农业植保无人机的企业,出口时被海关处罚了。处罚的原因不是瞒报,报关单上,品名、数量、金额,一样没藏,全都如实填了。问题出在药箱上,这批植保机的药箱容量,超过了20升。20升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里的一条线。过了这条线,出口前就得先拿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这家企业不知道有这条线,证没办,货发出去了。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须知:出口许可证管的是这批货能不能走,不是你有没有说实话,这是两件事。申报讲的是诚实,许可是准入。你诚实地说"我出口了一批药箱30升的植保机",海关查到的结论是:这批货属于管制物项,你没证。诚实不诚实不影响后一个结论。更麻烦的是,许可证不是到口岸才补的东西。《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处罚针对的是"未经许可擅自出口",货一出去就成立,事后补不回来。而且货物被扣在口岸,往往比罚款更伤:交期违约、客户流失、后续出口被重点查验。
二、撞线的人,比你以为的多。据贸企通《2025 年中国出口管制行政处罚案件综述》,2025年全国海关公布的211件出口管制行政处罚决定中,无人机相关物项违规出口 15件,约占7%。涉案产品以农业植保无人机为主,部分案件涉及飞控、自动驾驶仪等核心零部件。
把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里植保无人机相关的技术指标,整理成了八条能自查的线。你只要拿着产品手册,一条条对就行。而只要踩中任意一条,出口前就需要《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还有三处,最容易漏:
1.货样、展品、赠送,都算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写得很清楚:运出境外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送给客户的样机、展会带出去的样机、送出去做测试的机器,一样要证。
2.零部件单独走,也要判。飞控、自动驾驶仪单独发货,不跟着整机走,同样在管制清单里。2025 年的处罚案例里就有只发了飞控配件的。
3.材质也要看。碳纤维等材质的配件,有可能单独属于管制物项,不能只盯着整机参数。
三、据“法润邮城”公众号9月14日推文:2025年9月14日,无人机操作手陈某、现场安全员陈某建正在进行化肥喷洒作业。就在无人机降落地面填装肥料、螺旋桨仍在旋转的瞬间,年仅8岁的梁某某为了捡拾玩具车,从安全员身后突然冲出,径直撞上尚未停稳的无人机,高速旋转的叶片当即割伤其左腿,造成严重创伤。事故发生后,梁某某被紧急送医,后因伤势愈合不佳转院治疗,累计住院44天,花费医疗费5.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其左膝部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将无人机操作手、安全员、提供无人机的某家庭农场和某农业服务公司一并诉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近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过错认定。法官指出,无人机作业属于高风险活动,尤其在起降阶段,操作方负有极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尽管陈某具备操作资质,作业也有备案,但其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重大疏漏。一方面,选址不当且物理隔离缺失。无人机起降点选在居民通行路旁,距离生活区过近,未按行业技术规程设置围栏和警戒线,人为增加了无关人员闯入的风险。另一方面,现场安保流于形式,“人防”失守。安全员虽然事先发现了有未成年人,却仅以挪开玩具车、口头喊话等方式简单处理,低估了儿童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和行为的不可预测性,未能确保其实际远离危险半径。据此,法院判定无人机操作手陈某、安全员陈某建因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某家庭农场作为无人机的所有方和作业合作方,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农业服务公司未实际参与作业,不承担责任。同时,被侵权方亦存有过错。梁某某系未成年人,事发时其父母、祖父母等监护人均未在现场加以看管和约束,未能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远离危险的监护职责,故应对损失负次要责任。经抵扣陈某已垫付的5.8万余元费用后,法院最终判决某家庭农场、陈某及陈某建连带赔偿原告8.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