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01
在数据收集和使用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模拟仿真数据、测试数据等,或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应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作为实验数据。
02
在音视频和图表制作时,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完成,应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直接生成音视频和图表。
03
在成果撰写时,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整理已有的理论、材料与方法等,可进行语言润色、翻译、规范化检查;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核心创新成果,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整篇成果及参考文献。
04
在科研活动中,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在注释、致谢、参考文献或附录等部分声明工具的名称、版本、日期及使用过程;反对未加声明直接使用。
05
关于成果署名,AI不得列为成果共同完成人。对其他作者已标注为AI生成内容的,一般不应作为原始文献引用,确需引用的应加以说明。应在研究方法或附录等相关位置披露使用AI的主要方式和细节,确保知识产权的清晰归属。
06
在选择人工智能技术时,应使用经国家备案登记的服务工具;反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危害数据安全,侵犯知识产权,泄露个人隐私等。
07
在责任划分中,科研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AI生成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科研团队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主动监督成员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出品:成都科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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