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积极开展低空物流场景应用,拓展低空干线运输网络;广州黄埔“低空10条”上新,促进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高质量发展

低空经济观察 2025-06-2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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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构建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发展新生态,拓展低空干线运输网络,探索发展城市末端无人配送业务

6月24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5-2030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构建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发展新生态,助力低空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聚集发展。推动现代物流催生新业态,鼓励有条件的地州积极开展低空物流场景应用,在乌鲁木齐市、喀什等地区探索推进低空物流发展,依托乌鲁木齐、吐鲁番、喀什、伊宁空港型物流枢纽和库尔勒、克拉玛依、石河子机场,合理规划布局各类低空飞行器起降、备降、停放、能源补给等功能起降场地,拓展低空干线运输网络,探索发展城市末端无人配送业务。探索打造现代物流应用研发创新中心,推动物流技术装备在特色产业集群创新应用。研究建立现代物流发展专项基金,加大公转铁等多式联运设施、物流数智化项目、低空物流建设支持力度。「低空经济观察」将《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分享如下。

构建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发展新生态

聚焦物流提质增效降本,加快构建新疆物流数字服务链,推动新疆物流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壮大物流产业集群主体,不断培育现代物流产业新的发展动能,助力低空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聚集发展。

(一)推动现代物流数字化发展

引导新疆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实施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动在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物流园区等各类物流基础设施的标准化数据改造,加强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打造新疆物流物联网数字底座,推动物流数据有序流动。建立新疆物流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公路、铁路、航空、口岸、海关等领域物流数据广泛互联、信息共享。实现对物流、供应链大数据统一建设、运营、管理,打造基于全流程服务的物流数字服务链。推进乌鲁木齐、霍尔果斯国家物流数据开放互联试点城市建设。

(二)推动现代物流催生新业态

积极支持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实施智能化升级,鼓励AGV机器人、智能拆垛机械手等智能化物流设备的应用。充分利用5G技术赋能车联网,开发自动驾驶应用场景,强化无人驾驶矿车、无人驾驶集卡、无人驾驶拖车等自动驾驶设备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州积极开展低空物流场景应用,在乌鲁木齐市、喀什等地区探索推进低空物流发展,依托乌鲁木齐、吐鲁番、喀什、伊宁空港型物流枢纽和库尔勒、克拉玛依、石河子机场,合理规划布局各类低空飞行器起降、备降、停放、能源补给等功能起降场地,拓展低空干线运输网络,探索发展城市末端无人配送业务。探索打造现代物流应用研发创新中心,推动物流技术装备在特色产业集群创新应用。

(三)推动现代物流绿色化发展

推动物流枢纽、物流园区、货运场站实施绿色化改造。支持在部分运输线路推行纯电、甲醇、氢能等新能源重卡运输以及双挂公路列车运行试点。构建“绿色重卡+廊道+铁路专用线”大宗物流组织模式。推广甲醇、加氢、纯电等清洁能源运输转给和装卸设施,配套建设加气站、充换电站等绿色交通能源设施,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布局大功率充电设施,持续完善充电网络,鼓励物流企业通过购买绿电、绿证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推动在仓储、包装环节推广应用环保材料和可再生能源,推动托盘、包装等物流器具循环使用。探索建设环塔里木绿色物流走廊,在南疆物流园区、服务区、汽车服务网点等场所布局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推动新能源货运车广泛运用,推动现代物流产业的低碳化、绿色化发展。

加强投融资政策支持。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府投资。用好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等财税政策,引导物流产业集聚发展。用足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加大对科技创新和设备更新领域贷款支持,积极申报REITS 项目,推广PPP 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物流设施建设。研究建立现代物流发展专项基金,加大公转铁等多式联运设施、物流数智化项目、低空物流建设支持力度。争取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体系试点城市建设。


■ 广州黄埔“低空10条”上新,《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实施

6月26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发布。「低空经济观察」获悉,《措施》在原“低空10条”的基础上叠加航空航天的支持举措,聚焦重大项目落地、低空基础设施、产业集聚、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技能人才培训、航空器适航认证、核心技术产业、低空应用场景、金融支持、重点项目扶持等10个方面提出支持措施。其中明确,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有序规划建设适应低空飞行器航线需要的起降坪、垂直起降点、无人机自动值守机库等基础设施,构建低空飞行器起降点和航线网络。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要求的,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对重大项目落地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低空经济观察」将《措施》内容分享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依法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国家统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规定的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行业企业、机构或非法人组织等主体,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支持重大项目落地】

打造航空航天龙头企业。支持运载火箭及发动机制造企业总部,先进卫星研发设计、批产交付中心等集聚我区。经综合评估后,对本区航空航天产业发展带动性强、行业影响力高的重大项目,给予激励。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分批次给予被引入企业最高1000万元补助。

完善低空整机制造产业链条,鼓励引进智能航空器整机、核心零部件、机载设备、关键原材料等研制企业以及数字化建设和运营维护等低空上下游重点企业。经综合评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分批次给予被引入企业最高1000万元补助。

本条款与“新质生产力30条”第二条不重复兑现。

第三条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扶持】

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有序规划建设适应低空飞行器航线需要的起降坪、垂直起降点、无人机自动值守机库等基础设施,构建低空飞行器起降点和航线网络。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纳入区低空航线和起降点规划且进入常态化运营状态的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最高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分类别给予建设补贴,每个中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不超过10万元,每个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条 【促进产业集聚】

鼓励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相关产业聚集发展。探索以政府划拨工业用地方式建设产业保障房,支持企业优先入驻区内各类产业保障房,相应租金依据“保本原则”给予优惠,并严格控制租金价格年度涨幅。

对规模以上的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企业,在我区规划打造的低空经济和航空航天特色产业集聚区内租赁研发、生产、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在政策有效期内综合企业产值/营收规模,最高给予实际租金费用50%且不超过20元每月每平方米的场地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五条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

支持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搭建具备试飞验证、适航审定、检验检测等各类公共服务功能的低空飞行器应用验证场地,对获得空域批复,提供公共服务的低空飞行试验场,综合低空试飞服务保障成效给予激励,每个低空飞行试验场主体方每年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加强技能人才培训】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职业院校加强产学研融合发展,开办无人机装调检修、无人机操作员、新型载人航空器驾驶员/操作员等低空经济领域相关培训机构。针对在我区开展非载人类无人驾驶员航空器操作员培训的企业机构,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执照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奖励。针对在我区开展载人类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驾驶员培训的企业机构,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执照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适航航空器奖励】

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引入本区的低空经济企业,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低空新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后,最高分别给予1500万元奖励。其中,大型载人新型航空器每次奖励1500万元、大型非载人新型航空器每次奖励500万元,中型新型航空器每次奖励3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个产品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核心技术产业化扶持】

鼓励本区企业或机构围绕低空航空器相关的电池系统、飞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航空级碳纤维机体等核心领域以及航空航天相关的火箭发动机、卫星载荷设备、卫星核心技术等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对于低空经济领域,形成的产品在任一正式发布型号的中大型航空器装机量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商业航天领域,形成的产品,在卫星及运载火箭上形成批量化应用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10款产品。

第九条 【低空应用场景扶持】

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国土资源测绘、生态治理、城市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低空场景应用。支持低空飞行器场景应用,鼓励区内企业打造标杆性低空应用场景。对提供低空飞行器载人飞行服务的示范项目,取得运营合格证及空域航线批复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提供低空飞行器载物飞行服务的示范项目,取得运营合格证及空域和航线批复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的30%,对小中大型载物无人机,分别给予最高20元/架次、30元/架次、40元/架次运营补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加大金融扶持】

发挥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优质项目投资,助力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优质项目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扶持】

支持引进产业带动性强、行业影响力高的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产业重点项目。对实现我区低空经济整机制造强链补链延链的重点项目和对我区航空航天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相应扶持。享受本条款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扶持。

【附则】本政策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相关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行业资质,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和零部件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和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企业,以及整星和运载火箭研制、星载和地面终端设备制造、火箭发射和卫星应用服务等航空航天产业链条相关企业。本政策措施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发改规字〔2023〕2号)及《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埔发改规字〔2023〕3号)同时废止。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支持企业优先争取上级政策,并按照从高不重复、补差发放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政策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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