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充分考虑了不同产品形态和技术路线,针对基础单车道、基础多车道、领航驾驶辅助等三类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产品,分别提出所适用的安全要求。 二是结合我国道路交通特征,从功能要求、数据记录、车辆制造商安全保障等维度,提出了保障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线要求。 三是考虑到系统“辅助”驾驶这一核心定位,提出了人机交互、使用说明、用户培训等用户使用和操作方面的要求,为用户和系统的正确配合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结合我国行业管理实际需要,构建了包括场地试验、道路试验、文件检验等在内的多层级评价方法,全面考察系统的安全能力。





触发 1 次 RMF; 不具有 RMF,持续发出 10 秒升级的 HOR 或 DCA; 发出 2 次 EOR 升级后的 DCA; 在任意 30 分钟周期内,发出 3 次升级的 HOR 或升级的 E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