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眼镜制配行业计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眼镜制配经营者计量行为合规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f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眼镜制配经营者计量行为合规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3日至8月2日。
附件.眼镜制配经营者计量行为合规要求(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附件1:
眼镜制配经营者计量行为合规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落实眼镜制配经营者计量主体责任,强化计量管理,规范计量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合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合规要求适用于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的经营者,是对眼镜制配经营者计量行为合规作出的通用性要求。
第三条【主体责任】眼镜制配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型式评价大纲的规定,制定实施眼镜制配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度,完善计量保证技术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管理制度】眼镜制配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实施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并及时修订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进货计量验收制度,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日常维护、报废更新和日常自校制度,计量责任制度,计量投诉处理制度,诚信计量承诺制度等。
第五条【人员配备和培训】眼镜制配经营者应当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计量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定期组织开展计量管理和技术知识以及企业管理制度的培训和考核,并合理运用培训考核结果。
第六条【诚信计量体系】鼓励眼镜制配经营者积极开展诚信计量建设,公开向消费者作出诚信计量承诺,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承诺。
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眼镜制配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至少包括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箱(或具有相应功能的验光仪器)、瞳距仪(或含相应功能的验光仪)。制配角膜接触镜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角膜曲率计或含角膜曲率测量功能的验光仪,制配太阳镜或定配眼镜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可见光透过率仪和镜片测厚仪。
第八条【计量器具选购】眼镜制配经营者在选购计量器具时,属于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目录内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并保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计量器具使用年限。不得选购和使用未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与批准型式不一致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计量器具技术要求】眼镜制配经营者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量程、准确度等级等指标应当满足相应国家计量检
定规程(如JJG 580《焦度计》、JJG 892《验光仪》等)要求。
第十条【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眼镜制配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焦度计、验光仪、综合验光仪、验光镜片箱、角膜曲率计等)的,应当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未实施强制检定管理的其他计量器具,经营者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量值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入库】眼镜制配经营者在计量器具入库时,应当检查核对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等,并建立入库档案。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库。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存放】眼镜制配经营者对计量器具的存放,应当符合说明书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因存放不合理导致计量器具失准、损坏等。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使用】眼镜制配经营者在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前,应当实施检定或校准,并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确认,保证在用计量器具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量值准确可靠。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经校准的计量器具,确认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眼镜制配经营者可按要求规范张贴检定、校准结果证书或合格标识,明示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性。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故障处理】眼镜制配经营者应当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计量器具损坏、故障等问题的,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维修并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或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管理】眼镜制配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可定期组织开展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检查,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信息】眼镜制配经营者明细目录信息可包括:
(一)计量器具采购目录,如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型式批准证书编号、出厂日期、采购日期及合同编号等。
(二)计量器具检定目录,如计量器具出厂编号、检定机构名称、送检日期、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检定结果、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置情况等。
第十七条【非法定计量单位及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管理】眼镜制配经营者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
眼镜制配经营者不得违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八条【计量投诉机制】眼镜制配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公
布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包括受理渠道(电话、现场、网络)、负责人、处理时限和反馈流程,保障投诉渠道畅通。
眼镜制配经营者及时受理、登记消费者投诉信息,积极妥善处理和解决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名词解释】本文件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本文件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指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本文件所称的计量器具,是指眼镜制配企业所管理的,具有固定安装地点,用于眼镜制配的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瞳距仪等的计量器具。
(三)本文件所称的计量行为合规,是指眼镜制配经营者应符合计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型式评价大纲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合规要求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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