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D.C.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禾赛胜诉——1260H列名的正当程序主张全面成立。这是四天内第二份1260H判决:8月14日大疆败诉,8月18日禾赛胜诉。同一个法官Garcia,同一个政府方律师Urja Mittal,截然不同的结果。但真正的答案,藏在禾赛判决的一个脚注里。这个脚注,可能是中国企业未来挑战1260H列名时最值得研究的两行字。
为什么是禾赛赢、大疆输?答案可能就在禾赛判决第7页的 Footnote。只有两行字,却点出了两案最关键的区别:“By contrast, in our recent decision in SZ DJI Technology Co., the plaintiff's stigma-plus claim rested exclusively on the second theory, that the designation broadly precluded it from pursuing its chosen trade or business.”翻译成白话:禾赛走的是“自动排除”路径,赢了;大疆走的是“广泛排斥”路径,输了。
什么是 “stigma-plus(耻辱加附加)”?这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框架下的一条重要路径。企业要触发正当程序保护,光说“政府损害了我的名誉”不够——还得加上一个“实质性的权利剥夺”。就是企业还必须证明,这个污名同时带来了某种实质性的法律利益或权利损失。
问题是:企业究竟要证明多大的损失,才能跨过这道门槛?法院给出了两条路:

二.禾赛为什么能赢?
禾赛案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它创造了一条新规则,而是它接上了一条已经存在25年的法律脉络。这条脉络很有意思:从外国组织被列入黑名单,到外国企业遭遇国家安全审查,再到今天的1260H。对象一直在变,但法院反复确认的那个问题,几乎没有变:政府可以为了国家安全采取行动,但能不能完全不给当事人一个回应的机会?Garcia法官明确引用了NCRI、PMOI和Ralls。即使国防部拥有国家安全判断权,即使企业面对的是中国军事企业认定,政府仍然必须面对正当程序的约束。禾赛将框架从FTO/CFIUS扩展到1260H认定。国家安全可以成为政府采取行动的理由,但不能自动成为跳过程序的理由。从伊朗反对派到中国激光雷达,这条正当程序的判例链跨越了25年。
三.大疆部分胜诉的法律钥匙,政府不能上庭以后“补理由”
Chenery原则:法院只能依据行政机构在做出决定时给出的理由来审查行政行为,不能用诉讼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事后理由来替代。大疆案中,国防部报告中有一个小节标题叫“DJI Contributes to the Chinese Defense Industrial Base”,但除了标题之外,整个小节的内容都被涂黑了。Garcia法官说:这是“对Chenery原则的直接违反”。假设在被涂黑的部分里,行政机构的理由与政府律师在法庭上强调的事实完全无关呢?这个原则来自SEC v. Chenery Corp. (1947)——一个八十年前的最高法院判例。大疆没赢正当程序,但赢了程序性审查——国防部的涂黑术,没过关。
四.“无害错误”的否决,禾赛赢了官司,为什么还没摘牌?
禾赛案还有一个很关键的细节。政府提出了一个聪明的论点,承认即使程序存在瑕疵,但就算给禾赛机会回应,它又能拿出什么额外证据改变结果?所以坚持认为这个程序错误属于“无害错误”。Garcia法官没有接受。因为这里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逻辑:禾赛从来没有看过国防部依赖的非保密材料,也从来没有获得回应的机会。一个从未被允许回应的人,怎么证明自己本来能够回应?法院认为,不能要求禾赛证明一个因为政府没有给它程序机会,所以它根本无法证明的事情。这也是本案真正锋利的地方:程序权不能因为“你没证明结果会改变”而被架空。否则,政府只要先不给企业回应机会,之后再说——“你也没证明回应一定有用。”这一逻辑一旦成立,正当程序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Garcia法官引用NCRI和PMOI两案,把“无害错误”彻底打掉。逻辑很锋利:1.禾赛从未看到国防部长依赖的非保密材料;2.禾赛从未获得回应这些材料的机会;3.因此禾赛无法知道该提交什么证据;4.政府要求禾赛证明“如果获得了回应机会,会提交什么证据”——但禾赛从未获得那个机会。“这至少给未来1260H案件中的‘无害错误’抗辩,增加了一道很难绕开的程序门槛。”所以,法院给禾赛的不是“立即摘牌”,而是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提供非保密材料 → 给禾赛回应机会 → 国防部重新作出决定。这就是美国行政法里的“remand without vacatur”——发回重审,但不撤销原决定。而且,2026年6月的新名单已经再次列入禾赛,法院直接撤销旧列名本身也没有太大实际意义。这是一场典型的程序性胜利,而非实体性胜利;但它真正重要的地方在于:法院没有告诉国防部“你不能列禾赛”,而是告诉国防部——“你想列,可以重新做,但必须把程序走完。”这对后面的1260H案件,意义可能比“摘牌”本身更大。
五.药明康德:从“发回重审”到“临时禁令”
8月7日,Boasberg法官直接签发临时禁令,禁止国防部执行药明康德的1260H列名,保证金仅1美元。法院发现的核心问题,并不是什么宏大的国家安全争议,而是行政记录中的几个基础事实错误:股权关系看反了、审批角色搞混了,而且同类错误重复出现。这给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诉讼启示:不要只和政府争政策,要逐项拆行政记录。小米、药明康德的案件,都在验证这条路径。
1260H并不是一个突然出现的新工具。它的制度前身可以追溯到1999年的1237条款。早期的“中国军事企业”名单,主要还是一个点名工具,企业面对的直接后果更多是声誉和市场压力。但过去几年,1260H正在发生一个关键变化:2024年修法扩大了认定范围,同时要求国防部为每家企业提供列名理由;2026年6月30日起,国防部不得与1260H实体签订采购合同;2027年6月30日起,禁令进一步延伸到间接采购;而2026财年NDAA又进一步限制承包商在国防合同中使用1260H实体开发的AI产品。换句话说:1260H已经从“告诉市场谁有风险”,变成了“告诉政府和供应链谁不能用”。ModelDiplomat因此将其概括为:“1260H已经跨过了从信息披露到操作武器的门槛。”
但真正值得警惕的,是它的程序没有同步成熟。1260H的调查线索来源非常广:国防部开源调查、企业股权数据库、中国政府公开信息、产业名单、政府采购数据、情报材料,以及国会议员和委员会的来函。国会议员经常直接致函要求国防部调查或列入特定企业——药明康德、宇树科技、DeepSeek都曾被国会公开点名要求加入名单。这类政治压力影响国防部优先调查哪些企业,但不能代替法律要求的证据。这意味着,政治关注可以影响“查谁、先查谁”,但最终能不能列名,必须回到法定证据。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对国防部而言,“漏列”一家潜在风险企业的政治成本,可能远高于“错列”一家企业的成本。这种不对称的责任结构,很容易形成一种倾向:宁可多列,不愿漏列。而禾赛、药明康德这些案件正在说明:风险筛查可以偏向“宁可多列”,但行政决定仍然必须经得起法院对证据、程序和法律依据的逐项审查。更直观地看,1260H与美国其他名单之间存在一个明显反差:

所以,1260H真正的问题可能不是“国防部有没有权力列名”,而是:权力越来越强,程序有没有跟上?而这,可能才是未来诉讼真正会反复碰撞的地方。
8月18日,禾赛公布2026年Q2财报:收入8.61亿元,同比增长21.9%;总出货量62.83万台,同比增长78.4%;但营业利润仅220万元,同比下降90.4%,毛利率也降至40.1%。

这组数据说明,法律风险和商业压力是两回事。禾赛在法庭上赢得了程序权利,但1260H标签本身尚未消失,海外客户的供应商选择、美国市场布局以及潜在的供应链替代风险,都不会因为一纸判决立即消失。这也是1260H案件最值得企业警惕的地方:法律上的胜诉,只解决“政府能不能这样做”;商业上的损失,却可能在诉讼结束之前就已经发生。
综合禾赛、大疆、药明康德、阿里巴巴四个案件,一份诉讼策略手册已经浮现:

九.1260H名单的未来
布鲁金斯学会说美国的对华科技风险管控是“临时拼凑且碎片化”的。传统基金会说供应链中的中国供应商自2010年以来增加了420%。CNAS说“没有人对供应链有完整理解”。这些智库的研究指向同一个结论:1260H正在从一个法律工具变成一个系统性压力点——不仅压中国企业,也压美国自己的国防供应链。四天两锤之后,1260H的合规地壳已经松动;但松动不等于坍塌:法院给了程序,没给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