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业主获赔48.42元,法院认定充电桩夜间噪音构成侵权

科技区角 2026-10-21 18:00

【区角快讯】10月21日,快科技披露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邻里纠纷案。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小区业主起诉新能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充电运营商因未尽审慎义务构成污染环境侵权,判令赔偿业主邹某龙睡眠障碍治疗费48.42元。据悉,邹某安、邹某华、邹某龙一家居住在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某小区。2024年10月,小区社区居委会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该小区安装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首期配置27台。同年12月起,该公司在距离邹某安家房屋约3米处安装并运营充电桩。充电桩在车辆充电过程中持续发出高强度低频噪音,且夜间持续运作,邹某安一家长期暴露于噪音中并多次就医。多次协商无果后,三人将该新能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邹某龙医疗费5541.22元、邹某华医疗费6296.41元、邹某安医疗费21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索赔约2万元。被告新能源公司辩称,其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属合法经营,充电桩为慢充桩且检测报告证明噪音符合规定,公司已设置禁止鸣笛等管理措施,并于2025年4月拆除距离居民楼最近的充电桩、停止夜间运营,已尽到管理职责。三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噪音与其疾病存在关联。法院审理认为,充电桩距离住户仅约3米且存在夜间运营,充电过程中除设备电流声外还有车辆充电操作产生的声音。虽无证据证明噪音超过排放标准,但不能当然认定属于应被容忍的环境噪音。新能源公司作为安装及运营管理者,负有防范经营风险的义务,安装位置、运营时间均应纳入考量。公司在充电桩安装近半年后才调整距离并限制夜间充电,此前未尽审慎义务,构成污染环境侵权。其提交的备案表、检测报告等只能证明设备本身合规、建设行为合法,不能证明采取措施前运营中产生的声音符合标准或已尽审慎义务。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指出,三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仅能证明就医付费的客观事实,无法确认腰椎间盘突出、肌筋膜炎、痛风、2型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等疾病系噪音引起的病理性伤害结果,该部分费用不纳入合理损失范围。但充电桩距离较近对夜间休息的影响客观存在,邹某龙因睡眠障碍治疗产生的48.42元应予赔偿。因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新能源公司支付邹某龙医疗费48.42元,驳回邹某龙其他诉讼请求及邹某华、邹某安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充电设施设备合规、项目备案合法,并不当然免除运营者的审慎管理义务。充电桩选址、运营时段应充分考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居民遇到类似噪音困扰,应注意留存录音录像、就医票据等证据,可就睡眠障碍等与噪音关联较为直接的治疗费用主张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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