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角快讯】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车辆配置不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宣判。该案件折射出汽车经销环节中合同履约的严谨性问题,也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需仔细核对标的物细节。
今年4月,当事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定车代办服务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30800元款项及赔偿贷款损失。据法院查明,张某此前计划购置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遂与公司签署协议,约定选购A品牌白色车型,分两笔支付共计30800元,用于抵扣车款、保险、上牌及GPS安装等费用。然而实际交付时,张某收到的却是B品牌车辆。提车当日,他另行签署了电池租赁协议,以每月560元租金租用四块动力电池,租期三年。直至近期准备转手车辆时,张某才惊觉该车本身并未配备动力电池,且名下尚有33661.32元贷款未结清。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协议名为“代办服务”,但车行直接交车并收取购车款,双方实质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车行存在两项关键违约:一是未按约交付A品牌,而是交付B品牌;二是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为完整车辆,理应自带电池,而车行主张无电池却缺乏合同依据。不过,针对张某提出的贷款损失赔偿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在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车后长期使用且未当场异议,还主动签署电池租赁协议,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风险应自负。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协议,车行返还30800元,驳回其他请求。
网约车司机买车三年未配电池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款
科技区角
2026-10-2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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