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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无人机操控员培训推动低空经济优先发展的提案》(第708号)收悉。
感谢您与席庸、张虎龙委员的联名提案和对陕西低空经济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职责划分,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适航许可、运营许可、操控员执照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职责负责本区域相关工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当前,低空经济正值风口,中央和地方政策密集出台,科技创新多点开花,资源要素持续聚集。您的提案我局十分重视,结合提案召集相关部门作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无人机培训标准体系方面
一是对于提案中提出的“探索制定150公斤以上民用大型无人机培训标准”,民航局为切实做好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大型无人机)操控员资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厂家的研发制造优势,探索优化大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训练和考试管理机制,促进无人机产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飞标司于2024年5月下发《关于开展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管理试点工作。
二是提案中的“对大型无人机操控员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业务量给予资金补贴”,资金补贴事宜应由其他有关部门主导实施。
三是提案中的“推动无人机操控员培训行业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军用培训资质与CAAC操控员执照实现互认”,此项建议质量很高,对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很有建设性,如有需求,我们将协助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此项工作。
二、创新无人机培训业务模式方面
对于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根据任务需求以及无人机应用场景,进一步细化无人机操控员培训体系,开展‘无人机+’的培训新模式”,前期,民航局飞标司印发通知开展大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安排,初期考虑仅由已取得相应机型大型无人机型号合格证的厂家承担试点任务。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厂家,联合具备无人机操控员培训经验的训练机构,合作开展试点工作。据了解,目前有航天时代飞鹏有限公司、上海峰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域航通科技有限公司、亿航智能设备(广州)有限公司等大型无人机厂家报名参加试点工作。目前相应地区管理局、训练机构和科研院所组成的试点工作组,正在进行试点厂家机型培训大纲和考核评估标准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后续开展操控员培训的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将逐步推广。
三、健全无人机培训产业链条方面
对于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布局有关大型无人机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设”,相关标准制度主要由我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
作为地方民航管理部门,我局将按照国家和民航局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协同各方,共同为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努力。
再次感谢您对民航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关注并支持民航事业发展。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
(联系人:办公室秘书科 电话:029-88791014)
来源: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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