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实作培训实施规范》已印发实施!飞标司就《航空器拆解》《维修记录与报告》等4份咨询通告征求意见

通航圈 2025-09-1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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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航局网站消息,近期,民航局除了印发民航规〔2025〕19 号《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5〕19 号)和民航规〔2025〕20号《 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办法 》之后,还出台民航规〔2025〕21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实作培训实施规范AC-147-FS-003适用于按照CCAR-147部为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员执照提供培训的维修培训机构以及参加维修人员执照培训的学员。目前该文件已正式施行。除另有规定外,在该文件施行前各机构已获批准的执照实作培训应当于2026年6月1日之前完全符合该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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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航局介绍,维修人员作为民航业的关键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承担航空器 维修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按照国际民航组织(ICAO)研究,要达到高水平胜任能力,需要接受全面培训并经过能力评估。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包含理论培训和实作培训实作培训是在具备一定理论知识基础上逐级实施的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和维修实践培训。其中,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培训主要涉及飞机维修过程中安全防 护、手册查询、常用工具使用、维修基本技能和标准施工等方 面,通过基本技能培训扎实学员基本功、提高学员技能熟练度; 航空器维修实践培训主要训练学员在真实航空器上实施勤务、检 查、故障缺陷处理以及航线可更换件的拆装等操作能力,重点通过航线维修基本流程培训提高学员按工卡程序处置故障和缺陷的能力及规范化操作能力,并加强学员安全施工意识。

实作培训的实施规范和执行程度直接关系到持照人员的胜任能力。因此,维修培训机构在实施维修人员执照实作培训时,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培训教材以及相关材料(包括授课 教案、课件、工具耗材清单、工作单卡、项目评价单、实作评估 单、实作评估规范等),以确保实作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民航局飞标司还修订了咨询通告《国外维修单位的申请和批准》(AC-145-FS-002)、《维修记录与报告》(AC-145-FS-004)、《航空器拆解》(AC-145-FS-017)和《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AC-147-FS-004)并在9月16日发布征求意见稿,面向行业和公众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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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正式印发的民航规〔2025〕21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实作培训实施规范》:

民航规〔20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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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征求意见稿


接下来,然后我们来看一下9月16日发布的四份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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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 AC-145-FS-002 R3 《国外维修单位的申请和批准》(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AC-145-FS-004 R1 《维修记录与报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3. AC-145-FS-017 R1 《航空器拆解》(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4. AC-147-FS-004 R4《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5. 征求意见表.xls
其中,《航空器拆解》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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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45部制定,旨在规范对以返回使用为目的的航空器拆解单位及其工作的管理,确保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或其他部件)拆解件返回使用的可控性,防止因使用不合格航材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专业开展航空器拆解业务,并计划向中国注册的航空器提供拆解件返回使用的单位。

本咨询通告不涉及航空器拆解相关的进出口及环境保护要求,但航空器拆解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的适用法规要求。

3.废止

自本咨询通告发布之日起,2019年4月22日发布的AC-145-FS-2019-017《航空器拆解》废止。

4.说明

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发展,退役航空器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处理退役航空器,在避免对生态环境带来破坏的同时,开发其剩余价值,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重视,并逐步形成了退役航空器商业回收、再利用的专业拆解行业。航空器拆解也成为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退役完整产业链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开发退役航空器的剩余价值除了传统的废品回收和转作他用外,也包括从退役航空器上拆解一些可返回使用部件的再使用。从退役航空器拆解部件,除了与航空器退役前的状态有关外,正确拆解航空器部件也至关重要,因此,国际上各民航局都对这种活动不同程度地开展管理,以保证拆解航空器部件状态可控,确保其返回使用后不会对航空器适航性产生影响。

我国自200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对废旧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这为鼓励和推动航空器拆解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政府部门也通过内部协调,明确了各自职责。民航局作为民航飞行安全的主管部门,责无旁贷地负责制定航空器拆解部件返回使用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别负责航空器拆解业务中涉及的进出口及环境保护要求。

从航空器部件拆解工作来看,如以返回使用为目的,其拆解过程和要求与一般维修中的拆件无异,尽管不是完整的航空器维修活动,但本质上属于维修活动。因此,此类航空器拆解单位可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管理,可把航空器拆解工作归类于第145.16条(g)的“其他维修工作类别”,并按第145.17条划分为“机体”/“发动机”维修项目类别。因CCAR-145部所批准的维修项目均为有限项目,还需注明开展拆解业务的机型/发动机系列限制。

另外,鉴于“航空器拆解”项目的特殊性,不能被其他维修工作类别自动涵盖,因此,即使某一维修单位具备航空器机体项目的高级别维修能力,如计划开展航空器拆解业务,也需单独申请“航空器拆解”项目。

本通告对航空器拆解单位如何按照CCAR-145部要求申请批准提供指导,并明确了适用特殊要求。

5.航空器拆解项目的申请和批准

5.1航空器拆解项目应当按照拟开展拆解业务涉及的航空器、发动机机型/型号、系列,按照如下原则申请批准:

(1)对于位于中国境内的申请人,应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可以按照其开展业务的地点,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

(2)对于位于中国境外的申请人,应为机队循环协会(AFRA- Aircraft Fleet Recycling Association)按适用标准认证的单位,可以向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提交申请。申请航空器拆解项目批准的境外单位无需获得中国用户意向书。

注:因对航空器拆解工作管理政策的差异,对于中国境外的航空器拆解单位,不能完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以获得本国民航局对应批准为条件。为此,中国民航局通过与AFRA签订合作备忘录(MOU)的方式,允许以通过AFRA按照最佳管理实践(BMP-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标准进行有限拆解认证的方式代替作为申请条件。

5.2航空器拆解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同其他维修单位,但考虑到航空器拆解工作的特点及适用性,除申请单位应具备飞机定检(C检以上)维修经历或飞机拆解经历外,在CCAR-145部条款的符合性方面特别明确如下:

(1)第145.18条要求的厂房设施:应当为单独配备的机库或者机位,可以与其他机体维修项目共用,但在开展航空器拆解工作时应当划分出明显的隔离区域,以避免与正常的机体维修工作区域混淆。

注:尽管某些情况下航空器拆解工作可以在机库外开展,但申请航空器拆解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固定的机库或者机位。

(2)第145.19条要求的工具设备:除需具备通用工具设备外,机型维修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在开始航空器拆解工作前具备,包括协议租用或者借用。

注:对于已经具备对应机型结构定检维修项目批准的航空器拆解单位,可共用其工具设备。

(3)第145.21条要求的人员:授权签署《航空器拆解件挂签》的人员视为维修放行人员,并对于拆解复杂航空器的授权人员资质要求如下:

a. 对于国内单位,航空器维修放行人员执照上应当至少具备一个同类机型的机型签署经历,并经过所从事拆解机型系统的熟悉性培训;维修人员应经过所从事拆解机型系统的熟悉性培训。

b. 对于国外单位,符合本国民航局或机队循环协会规定的执照要求,具有同类机型的实际维修经验,并经过所从事拆解机型系统的熟悉性培训。

(4)第145.22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如申请批准时不具备与所拆解航空器构型对应的技术文件,应当能够确保在拆解前具备,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a. 本单位已经具备相同机型但不同构型航空器的拆解经验且具备相关技术文件;

b. 本单位不具备申请机型拆解经验,但责任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申请机型维修经验。

(5)第145.28条要求的维修单位手册:针对航空器拆解工作编制的手册,除符合适用的内容要求外,还应当包含本通告第6、7段的管理要求。

注:如本单位还有航空器拆解之外维修项目的批准,上述手册应当与其他维修项目的《维修管理手册》分开编制。

(6)第145.31条要求的维修放行证明:对拟返回使用拆解件需签发《航空器拆解件挂签》,并至少包括本通告附录样例适用的信息。

注:《航空器拆解件挂签》仅意味着拆解工作符合标准。除本通告第8段所述的特殊情形外,拆解件必须由经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和签发AAC-038表《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后才能返回使用。

(7)第145.33条要求的年度报告:除按照本通告第7段的要求上传部件信息外,每年度需报告详细的拆解飞机情况,包括拆解飞机架数、飞机来源、器材流向、拆解率、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

5.3飞机拆解工作的生态环保要求:

(1)申请人需按照生态环保相关要求,提供对于拆解后不可回收废物的处理方式及途径说明。

(2)申请人需在其管理手册中明确拆解率控制内容,并不断提升其拆解率。

5.4飞机拆解特殊情况下可能异地执行,机库可采用协议租用或借用,但需经合格证管理局认可并报民航局飞标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6.航空器拆解的要求

6.1航空器拆解单位首先应当根据航空器注销登记证明和履历文件核实其来源,并在确认符合如下原则之一后方可开展拆解工作:

(1)直接从民航运行中退役的航空器;

(2)退役前虽然发生了事故,但未造成报废,并经过修复恢复了适航性;

(3)退役后规范封存,并未经历过水浸、火烧等灾害情况。

注:对于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航空器,不限制航空器拆解单位开展其他目的的拆解,但拆解部件不得返回使用。对于一些局部损伤的事件在不影响其他部件功能的情况下,经报请拆解单位所属局方认可后,可以视为符合第(2)条。如航空器在运行期间经历过非严重事故,则必须已经完成了事故调查,并由责任调查部门正式发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6.2 航空器拆解工作应当在完成所有拟返回使用部件拆解后,再开展其他目的的拆解工作,并通过工作区域的隔离或明显标识实施有效控制。

6.3 在拟返回使用的部件拆解后,由拆解人员完整记录部件信息,并经授权放行人员核对后签发《航空器拆解件挂签》。部件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名称、件号/型号、制造厂家、制造序号; 

(2)如有铭牌,应当注明并附铭牌照片; 

(3)如时寿件,应当根据航空器履历文件注明确认的时寿信息。

注:对于没有序号或时寿信息不能确定的部件,不得允许返回使用。

6.4 签发《航空器拆解件挂签》的拆解部件应当及时转移至隔离控制区域妥善保存,并及时将信息录入登记管理系统。

6.5拆解工作应符合生态环保相关要求,并按需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

6.6拆解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持续适航文件的要求对于各类器材予以严格保护和质量管控,尤其是发动机、起落架、计算机、作动类部件等。对于拆解过程中损伤或状态不明的器材,需要严格控制、甄别和评估,不能简单交由部件维修单位检测修理后流通使用或直接交易流通。对于发动机油封、飞机停场封存、时寿件管理等工作需重点管控并确保正确实施。

6.7国内拆解单位拆解器材的流通、出售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并确保流向清晰,可追溯。

7.航空器拆解件登记管理系统和公开信息平台

7.1 航空器拆解单位应当建立在质量部门控制下的拆解件登记管理系统,并符合如下要求:

(1)登记本单位所拆解的所有航空器信息,至少包括机型、生产序号、退役前国籍登记号、适航证编号和颁发民航当局,并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

(2)能完整记录并展示从某一航空器上拆下并拟返回使用的所有部件信息。

(3)登记每一拟返回使用部件的部件标识信息,并附部件标识或铭牌照片、《航空器拆解件挂签》复印件。

7.2 对于某一架航空器的上述登记信息,一经完成拟返回使用部件的拆解工作应当立即冻结,防止随意更改。如有新增拆解件或信息修改,需向平台管理方提交报告后补充录入系统。

7.3 航空器拆解单位应当将拟返回使用航空器部件的信息,发送至符合民航局相关要求开展航材分销商评估的协会组织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登记,在可供行业查询其履历后,方可对外销售。

注:上述协会组织,如果在中国境内,应是经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行业社团法人机构;如果在中国境外,应当是所在国家或地区民航当局认可的协会组织。当前境外符合要求的登记平台网址为:https://registry.afra.aero/caac。国外登记平台需与国内协会组织的公开信息平台通过接口连接,方便使用人一次性查询来源。

7.4境外航空器拆解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拆解部件可向中国境内航空器运营人销售和使用。

8.航空器拆解件直接返回使用的情况

8.1在满足下述全部情况时,拆解航空器的部件可直接返回原航空运营人使用:

(1)航空器在原航空运营人运行期间直接退役;

(2)部件在原航空运营人的监控下由合格的航空器拆解单位拆解并挂签;

(3)返回部件直接由原航空运营人按照其规定挂签;

(4)返回部件性能及状态未受长期封存停场影响,符合适航条件。

8.2 航空器拆解单位应当记录上述直接返回原航空运营人使用部件的信息,并保存航空运营人挂签的复印件。此类返回部件可用于支援不同航空运营人AOG需求。

9.发动机、螺旋桨或者其他部件拆解件的返回使用

9.1对于获得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在承修发动机、螺旋桨或者其他部件时,如因可维修性或经济性原因确定报废后,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拆解,并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其拆解件:

(1)获得送修人的书面同意;

(2)经过必要的检测、修理,获得AAC-038表《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以确认其适航性,方可供本单位维修中使用;

(3)上述发动机、螺旋桨或者其他部件拆解件可用于不同送修人的不同发动机,也可退回到被拆解发动机的所有人,由其负责处置进入流通领域,但相应拆解件在装机使用前须获得AAC-038表《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以确认其适航性。

9.2对于获得CCAR-145部批准的发动机维修单位,可以参照航空器拆解项目的申请和批准申请发动机拆解能力,并需符合以上各类管理要求。

9.3 发动机拆解返回使用的部件除需由拆解单位按规定挂签外,需送有CAAC维修许可的维修单位维修和签发AAC-038表《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后才能返回使用。

10.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已经批准的拆解维修单位,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通告要求。

考虑到境外航空器拆解单位的审查周期,提供自本咨询通告发布之日起为期12个日历月的过渡期,该过渡期内已经向民航局提出维修许可申请的AFRA会员的单位,属于FAR-145维修单位或EASA Part 145维修单位的,经评估符合要求后可认可为符合本要求的航空器拆解单位,并需在一年内完成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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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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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篇幅,关于四份征求意见稿大家可以自行下载。

以下是4份征求意见稿的下载链接:

https://www.caac.gov.cn/HDJL/YJZJ/202509/t20250919_228669.html

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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