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9-04
CCAR-91-R4 91.801
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者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b)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2)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
(3)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
(4)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
但超轻型飞行器在我国境内实施飞行还是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CCAR-91-R4第I章),包括:运行人必须允许局方检查飞行器并提供合规证据(91.803);禁止以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方式运行或投放物体(91.809);只能在日出至日落间运行,但装有满足要求的防撞灯时可在早/晚适当延长30分钟(91.811);运行人应当保持警觉,必须观察并避让所有其他航空器、不得以可能对其他航空器产生碰撞危险的方式运行飞行器(91.813);禁止在人口稠密区或人群集会上空运行(91.815);未经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运行(91.817);未经使用或者控制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者空中限制区机构的批准,不得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者空中限制区内运行(91.819);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不得运行(91.821);必须满足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能见度和离云距离要求(91.823);任何偏离上述规定的运行需持有局方书面批准(91.805)。
下面来开个脑洞、纯探讨,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虽然CCAR-91规定了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具有适航证”、也就是不强制取证;但可不可以就此类航空器自愿申请取得适航证呢?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以及《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均未对申请适航证的航空器设定“下限”,也就是说,理论上似乎可以“自愿取证”。
那么,如果就此类航空器“自愿取证”,适用于哪种适航证件呢?
个人认为比较合适的可能是按“个人自制航空器”申请“实验类特殊适航证”。
根据《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51R1),“个人自制航空器是指由个人制造和组装,并且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航空器。自制航空器可以通过自制者原创或购买的设计方案制造,也可以由购买的零部件组装而成”。
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没有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的情况下,直接针对单机申请此类适航证。
但,实验类特殊适航证的申请人应是完成航空器的制造和组装,并持有合格的相应等级驾驶员执照的自然人;并且,获证的个人自制航空器,仅以个人使用为目的,不得销售、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运行。

也就是说,申请人就是航空器的“自制人”,主打一个自己造、自己用、自己对自己负责——从这个角度讲,“唐飞机”这架航空器是“从某民间牛人那儿买的”,就不太符合“个人自制航空器”的定义和适航管理逻辑。

实验类特殊适航证(个人自制航空器)申请人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