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
本次政策调整的重点,核心围绕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进行优化,核心方向是提高认定门槛、规范认定流程、强化审核严谨性,同时统一认定标准,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高效。
一、认定条件关键调整(核心变化):
1.研发投入门槛显著提高:新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明确“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原办法为“不低于300万元”,门槛提升67%,进一步筛选具备较强创新实力的企业;同时删除原办法中“研发投入强度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表述,改为明确的量化指标,避免行业平均水平界定模糊的问题,增强认定的可操作性;“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的要求保持不变,确保政策衔接性。
2.创新机制要求进一步细化:新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新增“具有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的明确要求,原办法仅笼统表述为“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技术中心的机制建设标准,强化成果转化与协同创新的重要性,引导企业完善创新体系。
3.删除特殊放宽条款,统一认定标准:原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的表述,在新办法中予以删除,不再对特定类型企业给予指标放宽优惠,实现所有申报企业的认定标准统一,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性。
4.负面清单补充完善:新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增“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条款,原办法负面清单仅涵盖税收违法及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新办法进一步扩大负面清单范围,强化企业诚信申报、合规经营的要求;其余负面清单内容与原办法保持一致。
5.表述优化统一: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将原办法“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化为“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表述更规范;第六条第五项保留“重视前沿技术开发,有较好的技术积累,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的要求,未作调整。
二、认定程序优化规范:
1.评估环节简化整合:新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将原办法“初评、专家评审”两步评估流程,合并为“评估论证”一步,明确“通过的企业技术中心纳入现场核实范围”,简化流程的同时,强化评估论证的核心把关作用;原办法“依据初评、专家评审结果开展现场核查”的表述,调整为“依据评估论证意见、现场核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逻辑更清晰,责任更明确,确保评估与现场核实的衔接顺畅。
2.公示与发文流程拆分规范:新办法第七条将原办法合并表述的公示与发文环节,拆分为第五项“确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第六项“联合发文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通报”,流程更规范,确保公示的独立性和发文的严肃性,提升政策透明度;同时明确申请材料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与原办法表述基本一致,仅微调措辞,保持连贯性。
3.申报主体与审核责任明确:新办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上报”,与总则中市(州)层面职责相呼应,进一步压实市(州)审核责任。
运行和评价
新政策主要调整运行评价的周期、评分标准、抽查机制及材料报送要求,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强化动态管理,落实“优胜劣汰”导向,同时简化流程、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1.评价周期调整:新办法第八条明确“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原办法为“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周期延长,既减轻企业频繁报送材料的负担,也给予企业技术中心更充足的发展和提升时间,更贴合企业创新发展的实际节奏。
2.评价结果分级优化:新办法第十一条对评价结果的分级标准进行简化优化,原办法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分至90分不含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含75分,其中60分至65分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低于60分)”四级,新办法调整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65分至90分不含90分)、合格(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不合格(低于60分)”四级,删除“基本合格”等级,简化分级体系;同时扩大良好等级的分数区间,更贴合当前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实际,强化评价结果的区分度;优秀、不合格的标准保持不变,确保评价标准的延续性。
3.抽查机制优化:新办法第十条将原办法“每年随机抽查、按‘双随机一公开’办法”调整为“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组织现场抽查”,赋予省级主管部门更大的灵活度,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企业实际情况精准开展现场抽查,提升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同时删除原办法中“母公司需对下属子公司相关数据作出说明”的表述,简化评价材料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4.材料报送与审核要求细化:新办法第九条明确“各企业对所提交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出具真实性承诺意见”,原办法表述为“出具书面承诺意见”,“真实性”的明确的要求,更加强调承诺的严肃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同时明确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报送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进一步规范材料审核流程,压实市(州)审核责任,确保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评价标准与材料明确:新办法第八条新增“运行评价标准按认定标准执行”,明确评价与认定的标准衔接;同时明确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与原办法表述基本一致,确保政策连贯性。
鼓励政策
政策在原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鼓励政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赋能性,聚焦资源集聚、项目支持和成果转化,让企业清晰知晓可享受的政策红利,强化政策引导作用。
1.政策支持方向更具体: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新增两项具体支持内容: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国家产业技术攻关、示范应用等项目”,引导企业对接国家战略需求,提升创新层次;二是“结合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产业基础再造等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优先予以支持”,明确支持的具体项目类型,让企业有明确的申报方向;原办法仅笼统表述为“予以支持、承担地方财政科技计划研发任务”,新办法的调整大幅提升了政策的落地性和引导性。
2.新增资源集聚赋能政策:新办法第十五条新增“依托‘企业之家’等服务平台,推动各类资源要素高效集聚、精准供给,赋能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的内容,原办法无相关表述,此举进一步拓宽企业技术中心的服务支撑渠道,助力企业整合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
3.地方支持政策导向明确:新办法第十六条保留原办法中“鼓励地方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的要求,未作调整,确保地方政策的延续性和灵活性,引导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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