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的通知》(成经信发〔2023〕10号)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4〕12号)文件精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2025年成都市促进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项目申报工作。
支持企事业单位承担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领域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单个项目合同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024年1月1日以来,承担大飞机、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等国家专项研制任务,且单个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申报。单个项目合同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3.承担国家专项研制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任务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等(复印件,验原件);对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领域新取得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单机适航证(AC)或通过军工产品设计鉴定审查的企事业单位,每个型号产品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已取得中国民航局(CAAC)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2024年1月1日以来,新取得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领域整机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单机适航证(AC)或通过军工产品设计鉴定审查的企事业单位(第Ⅰ类)。2.已取得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中国民航局(CAAC)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且在生效期的企事业单位(第Ⅱ类)。1.属于第Ⅰ类的,按每个型号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2.属于第Ⅱ类的,EASA、FAA颁发的证书,按每个证书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CAAC颁发的证书,按每个证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3.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单机适航证(AC)、军工产品设计鉴定审查合格证明等(第Ⅰ类提供),在生效期的维修许可证等(第Ⅱ类提供),上述材料提供复印件,验原件;对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领域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先进设备、测试计量等资源,并且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来,对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领域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先进设备、测试计量等资源,并且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按2024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3.提供服务的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对研制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并实现销售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来,研制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并实现销售的企事业单位。按2024年度实际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4.产品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对于融入航空装备国际供应链,进入全球知名主机厂供应商名录并提供产品或引进受限产品及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年度合同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来,为航空工业、中国航发、中国商飞、空客、波音、通用、罗罗、普惠等主机厂所提供自主研制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事业单位。按照2024年度合同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产品供货形成有效供应链的证明材料;4.项目供需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提升供应链垂直整合水平,为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生产企业首次提供自主研制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供需方第一年销售合同总额的5%(双方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2023年1月1日以来,为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生产企业首次提供自主研制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事业单位。供应商单位会同主机厂联合申报。按供需方2024年度实际销售额的5%(双方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产品首次供货形成供应链的证明材料;4.项目供需合同、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一)本申报指南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发动机产业链上下游(包括整机、零部件、原材料、维修服务等领域)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鲜章,全套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并准备好原件以备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三)同一投入不得重复享受政策补助,可就高享受最高补助政策。同一项目申报了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涉及市级跟补的补助项目,原则上国家、省、市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国家、省累计补助金额超过50%的,市级不予补助,省级(含)以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均为不含税收入。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附件1-2025年成都市促进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2-2025年成都市促进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项目推荐汇总表.doc
附件3-企业申报操作指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