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最高2亿元奖补丨《黑龙江省支持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

低空经济观察 2025-07-0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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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支持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围绕加快航空装备“整机+配套”协同发展、推动航天产业研发制造服务一体化发展、强化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市场主体量质齐升、支持创新拓展应用场景等五个方面提出17条措施。其中明确,促进航空航天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围绕通用航空装备、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航天飞行器、航天运载器、航空航天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及“卫星+”创新应用、“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等产业领域,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及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2亿元。「低空经济观察」将《措施》内容分享如下。



一、加快航空装备“整机+配套”协同发展

(一)支持航空装备整机做强做优做大。支持航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加快整机产品适航取证和开拓市场。对取得航空器和航空发动机整机产品型号合格(接受/认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取证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航空器整机单个型号奖励最高1000万元,航空发动机整机单个型号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支持航空配套产品加快成长壮大。将符合条件的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和航空整机企业产品工程批准书的相关产品纳入省重点新产品,对单品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省重点新产品,按年度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开发企业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万元,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最高300万元。

(三)促进二手飞机拆解产业加快发展。对民用航空器拆解企业拆解二手干线、支线飞机并实现航材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二、推动航天产业研发制造服务一体化发展

(四)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航天领域建成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根据科研支撑能力、开放共享、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等情况按相关规定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用于提升开放共享与科技成果本地转化能力。

(五)支持卫星制造企业加快发展。对成功发射入轨投运的卫星(含卫星平台、离子或霍尔推力器和高通量载荷等)按销售价格的5%给予研制企业奖励,单个设备不超过100万元,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最高2000万元。

(六)打造卫星运营服务基地。支持构建高覆盖、高性价比、灵活响应的测控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在我省布局建设地面站网节点,对纳入统计范围的地面站网节点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


三、强化产业创新发展

(七)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对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省、市按1∶1比例出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航空航天企业补助资金依规上浮50%。

(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坚持加快成果转化导向,支持航空航天企业牵头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应用,梳理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指南,围绕航空航天关键新材料、核心部件、通用航空装备、卫星制造及应用等重点领域,支持实施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攻关一批核心技术、创制一批关键产品。

(九)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鼓励航空航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按规定给予资助。

(十)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及应用专项。促进航空航天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围绕通用航空装备、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航天飞行器、航天运载器、航空航天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及“卫星+”创新应用、“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等产业领域,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及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2亿元。鼓励所在地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有配套资金的项目。


四、促进市场主体量质齐升

(十一)支持设备更新改造。持续实施技术改造补助政策,支持航空航天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施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鼓励航空航天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制定智能工厂建设提升计划,自建自评基础级智能工厂,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

(十二)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引导航空航天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航空航天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

(十三)完善协作配套体系。推动航空航天企业开放研发、制造、物流配送等资源,提升产业链带动力、引领力和竞争力。支持航空航天产业链主企业加快推动“小核心、大协作”体系建设,发挥产业链引领作用,提升地方企业配套能力,加快推动航空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量质齐升。


五、支持创新拓展应用场景
(十四)支持拓展多领域应用。鼓励各地将低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交通管理等公共服务以及智慧巡检等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对运营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含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年飞行100架次以上的企业,由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五)鼓励低空装备规模化应用。对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飞行培训(含熟练飞行)以及服务农林牧渔、工业、社会事业等领域飞行作业的运营企业,根据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按飞行作业时间给予补贴,最高1万元/飞行小时,每户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十六)开展低空装备创新应用试点。稳步推进我省低空装备创新应用试点省份建设,进一步发挥试点引领作用,面向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突出的县(市、区),围绕农林植保、应急救援、物流配送、空中交通、新兴消费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省级低空装备创新应用试点地区和基地(场景)认定。
(十七)深化“卫星+”创新应用。推动卫星服务“数字龙江”,在精准农业、环境监测、应急管理、能源管理、信息通信、碳源碳汇、交通运输等领域打造“卫星+”创新应用。推动“北斗+”、“+北斗”与区域特色、产业基础相融合,持续开展北斗特色和创新应用。对获评国家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的,每个城市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由所在市(地)专项用于支持北斗芯片、模组、器件、终端以及数据集成、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全产业链发展。
各市(地)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实,强化土地、人才、金融等要素保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配套支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政策合力,加快推动我省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振兴发展。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符合本政策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省其他领域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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