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介绍,《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1990年5月26日颁布实施以来,为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了规章依据,从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台(站)执照核发、航空无线电台频率和呼号的指配、干扰及投诉等方面,规范了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促进了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开发利用,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民航运输业的发展和无线电技术的不断进步,原来的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过去遗留下来的以及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相应的规章规定。201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航行业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民航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同时在保护航空电磁环境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条例》赋予法律职责的基础上,总结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对《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本次修订,充分厘清管理责任,全面完善民用航空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民用航空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开展无线电监测、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分9个章节共计96条,包含附件4编。第一章(第1至10条)为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制以及专项规划、创新保障等要求。第二章(第11至34条)为无线电频率管理。主要明确了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许可和使用要求,以及非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一般性要求。第三章(第35至64条)为无线电台(站)管理。主要明确了机载无线电台及其识别码的许可和使用要求,以及地面无线电台(站)的一般性管理要求。第四章(第65至69条)为航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以及实效发射测试航空无线电发射设备作出规定。第五章(第70至73条)为涉外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主要明确了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涉外事宜、外国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在中国境内使用等要求。第六章(第74至82条)为民用航空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提出了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无线电干扰排查等要求。第七章(第83至85条)为监督检查。明确了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使用情况和航空器电台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检查工作配合、检查员聘用、失信行为等规定。第八章(第86至93条)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要求。第九章(第94至96条)为附则,明确了频率占用费缴纳要求、施行日期等。附件1定义了本《规定》使用的专业术语,附件2明确了航空移动通信的优先等级;附件3明确了航空移动和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附件4明确了可能影响地面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民航局空管办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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