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车Daily”3月9日北京报道
2026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工作报告时明确,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仍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强调科技应用必须坚守法律底线,这一规定为智能驾驶时代的交通违法认定划定清晰红线。
此前2月13日,最高法已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
针对当下部分驾驶人开启智驾功能后分心、甚至使用非法配件逃避监测的行为,最高法再次强调,辅助驾驶系统无法替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始终是行车安全第一责任人。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目前市面量产车的0-2级辅助驾驶系统已普及,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尚处试点。
最高法明确,即便激活辅助驾驶,驾驶人仍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全程履行监管控制义务,醉酒状态下的相关操作,自然归属于危险驾驶行为。

宁波曾有典型案例印证该裁判规则。2023年3月,孙某迪无证醉驾并在高速开启辅助驾驶,途中打瞌睡致追尾事故,其血样酒精含量达119毫克/100毫升。
法院认定其怠于履行监管义务,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明确事故责任归属于驾驶人而非辅助驾驶系统。
杭州的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也成为指导性案例。2025年9月,王某群醉驾后激活辅助驾驶,加装“智驾神器”逃避系统监测,坐到副驾驶睡觉,被群众发现报警,其血液酒精含量114.5毫克/100毫升。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半月、罚金4000元,明确即便脱离主驾位,仍需承担驾驶主体的刑责。
最高法表示,当前部分驾驶人对辅助驾驶认知存在偏差,甚至滥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严重威胁道路安全。
此次在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明确相关刑责,既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也为驾驶人敲响警钟,无论是否启用辅助驾驶,都必须严守交通法规,守住安全驾驶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