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修订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程序》、《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

低空经济观察 2026-10-31 10:59
民航局修订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程序》、《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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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低空经济观察」从民航局获悉,为进一步统筹规范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持续有效性监管,指导和规范民用油料供应企业的适航检查及适航证件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民航局适航司在充分总结已有适航审定管理经验基础上,组织修订并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程序(AP-21-51)(修订征求意见稿)》、《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AP-45-01)(修订征求意见稿)》和《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55-01)(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5日。

「低空经济观察」将三份征求意见稿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分享如下,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下载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民航局修订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程序》、《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图2

■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51R1)自2023年修订发布以来,贯彻《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要求,为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特许飞行证等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提供了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规范和指导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确立设计机构和生产机构合格审定制度、并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纳入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以及《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相应修订,《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51R1)相关管理要求亟待修订。

《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32R1)规定了轻小型航空器的生产许可和适航批准要求,其中适航批准内容与本程序密切相关。为理顺程序体系,其生产许可相关内容已纳入《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AP-21-31),适航批准相关内容宜纳入本程序统一规范。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审定要求。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将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纳入适航管理,须将其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相关要求纳入本程序,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统筹规范。

鉴于以上原因,适航司组织研究修订了《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51R1),整合《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32R1)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中适航管理相关内容,程序相应更名为《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程序》(AP-21-51R2)。

二、依据及主要修订内容

(一)依据

本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第三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有关规定、《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并结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的要求;参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附件16《环境保护》。

(二)主要修订内容

1.整体框架调整

本管理程序以《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51R1)为基础,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纳入适用对象,把《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32R1)中的适航批准要求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中的适航管理要求与现有内容整合,程序相应更名为《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程序》,以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程序》正文共10章,包括第1章“总则”,主要涉及适航管理原则、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等;第2章“定义和缩略语”;第3章“标准适航证”;第4章“特殊适航证”;第5章“适航证的有效性管理”;第6章“出口适航证”;第7章“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第8章“特许飞行证”;第9章“持证人责任”;第10章“附则”;程序附表中提供了各类证件式样和适航检查记录表格。

2.名称调整与适航证件管理的统一

一是将程序名称由《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调整为《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程序》,以准确反映程序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定位;二是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纳入适用对象,整合《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32R1)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中适航管理相关内容,统一有人驾驶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并对轻小型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作出差异化管理规定。

3.落实上位法修订的适航证有效性管理要求

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要求,对适航证有效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更新:一是将适航证有效期由长期有效调整为定期有效(自签发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有效),并明确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适航证的重新颁发(延续);二是明确了持证人应按要求提供航空器供局方检查的义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受检的后果;三是对本程序施行前颁发的、未标明失效日期的适航证作出过渡性安排。

4.适航证件及检查要求的完善

一是取消个人自制航空器的实验类适航证;二是完善对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等单机适航证件的适航检查要求;三是增加通过适航证二维码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对适航证有效性的管理。

5.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证的设置

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和国际通行体例,编制了《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证》,作为《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的附件、引用其编号并配套使用;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适航证的备注中,按“如适用”对该噪声合格证作出引用。

6.各类证件式样及检查记录表格的更新

结合上述修订,对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特许飞行证以及各类适航检查记录表格的式样进行了更新,并对表格编号进行了升版、年份更新为2026年。


■ 关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AP-45-01R6)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的管理,进一步理顺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的衔接关系,强化对已登记航空器国籍登记、实名登记的动态、有效监管,适航司启动了此程序修订工作。

二、依据及主要修订内容

(一)依据

本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C章第一节、第二节“实名登记”和第三节“国籍登记”制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完善和加强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办理要求。明确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预留延期次数和期限要求;细化航空器喷涂方案偏离评估要求;国籍登记证申请材料纳入民用航空器(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已取得中国民航型号设计批准的证明;明确国籍登记审查可与航空器适航证或特许飞行证检查工作结合进行。不再实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补发和更换程序。

2.规范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动态管理。调整国籍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配套国籍登记证有效期延续办理流程、要求及工作表格,完善国籍登记证模板,对于已颁发的国籍登记证提出追溯性要求;明确国籍登记证有效性可通过证件二维码进行动态管控和查验。不再实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信息定期提交程序。

3.完善民用航空器变更登记管理。应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形中,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发生相关变更的基础上,补充对其联系方式变更情形的说明;规定变更登记须重新分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且仅在特定情形下方可申请保留原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4.加强民用航空器注销登记管理。规定国籍登记证持有人应在适用情形下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明确“退出使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民用航空器未持有任何有效适航证或特许飞行证连续超过1年的情形;明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局方应注销其国籍登记。

5.规范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管理。临时登记证申请材料纳入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申请已经获得受理、或已获得型号设计批准的证明;制定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检查记录单。

6.完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完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定义;调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标志为6位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组成;允许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预留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临时登记方可申请特许飞行证;进一步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国籍登记证申请材料;完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外部标识要求;对于已经获得适航证但尚未取得国籍登记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提出追溯性要求。

7.强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进一步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及制造人主体责任;规定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在填报其产品型号信息前提交设计批准申请并获得受理,且应在完成国籍登记或临时登记后方可进行实名登记;规定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过唯一产品识别码进行实名登记,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过序列号进行实名登记;完善实名登记定期信息确认、以及实名登记标志的标识要求;对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提出追溯性要求。

8.进一步规范了部分文字表述,如“国籍证”统一修改为“国籍登记证”。


■ 关于《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55-AA-2022-01R1)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以来,一直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油料供应企业的适航检查及适航证件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发挥了重要作用。2025年12月27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新民航法新增了民用航空油料供应、测试的单位许可要求,并明确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应当依法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民航法的相关要求,适航司组织对《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以及民航局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审定政策和职责分工调整进行,此次程序修订完善了通用航空供油企业适航要求,统一了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航油供应企业检查单,增加了通用机场航油供应企业适用的民航行业标准及适航管理要求,增加了地区管理局监察员内容,同时纳入了近年来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和适航证件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二、依据及主要修订内容

(一)依据

本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第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六章、第七章的要求制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

1、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的要求,对适航证有效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批准书长期有效,批准书项目单有效期为2年,并明确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按要求申请批准书项目单的重新颁发(延续)。

2、相关文件中增加《通用机场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MH/T 6134)标准,进一步明确通航油料相关技术要求。

3、是适用范围中“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通用航空燃料储运和加注服务的供应企业”修订为“为通用机场提供民用航空燃料储运和加注服务的供应企业”。

4、是全文将民航局调整局方进行描述,将质量保证系统调整为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描述,增加了正文引用附件的表号。

5、在定义中,增加了局方和主管监察员定义。

6、增加了《审定信函》附表,明确了航油设施设备变更报告和批准方式;增加《航油供应企业纠正措施答复》附表,明确申请人整改材料填报要求。

7、合并了航空特种油料和航空燃料添加剂供应企业审查要求,并调整了审查组对申请人开展的油料质量抽检结果确认描述。

8、在证后管理中,证件了主管监察员职责,同时相应调整项目主管职责。

9、明确了重大设施设备变更评审要求及批准方式。

10、调整了信息报告中对储运和加注环节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报告时效。

11、在“民用航空燃料供应企业适航审定大纲”中增加桶装油料等航空油料质量检查要求,并同步完善了对应检查单。

12、在“民用航空燃料供应企业适航审定检查单”中增加机场类型、油桶信息、以车代罐、橇装油罐等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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