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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政策措施,按照河南省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结合航空港区功能战略定位,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郑州航空港国际货运航空枢纽建设,加快推动航空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枢纽和基地航司建设
1.支持基地航司做强做大,加快引进飞机提升航空运力。对以新郑国际机场为主运营基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地航司,每新注册引进一架飞机,加大运力投放促进新郑国际机场客货运业务发展的,按窄体机40万元/架、宽体机80万元/架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强化航司航线网络战略协同,吸引更多新的国内外航司向新郑国际机场集聚。对在航空港区设立的航司总部型机构(需含机票结算业务),最高可按350万元/年给予运营补贴支持,单个项目支持年限最高5年。
第二条 支持航空领域高能级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3.支持航空领域国家及省属科研院所、高校、龙头企业等在航空港区布局建设分支机构、成果转化基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等。
4.支持在航空港区落地航空领域国家及省级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开办费,并支持享受省、市、区科技及工信相关政策。
第三条 支持航空新材料、设备研发及制造
5.加快航空新材料、设备研制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对落户的航空新材料、设备研发及制造类高质量项目(年产值 3000万元以上),最高可按落地企业年产值的5%给予业务奖励支持,单个企业支持年限最高5年。
6.鼓励企业参与大飞机配套,支持产业链企业协同研制,对落户的大飞机配套企业与链主企业联合开展相关产品研制的,最高可按核定项目投资的30%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7.鼓励企业积极融入航空装备国际供应链,对进入全球航空领域龙头企业供应商名录并提供产品,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专利)开展本地化生产制造的航空研发制造类项目,最高可按核定项目投资的20%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8.壮大以民用航空器相关制造、飞行模拟机制造、航电设备制造、航空新材料等为主的航空装备产业集群。对在航空港区落地建设专业化园区保障航空新材料、设备研发制造,飞行模拟机制造(或运营)等高质量项目落地的,按认定的规划建筑面积,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建设奖励支持。
第四条 支持发展航空维修
9.加强与国内外知名航空维修企业合作,整合航空维修资源,对通过业务、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知名MRO维修企业落地的合作项目,落地后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落户的航空维修企业(仅开展航线维修的企业除外)取得中国民航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维修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不同许可证可分别申请,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落地后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最高可按落地企业年产值的5%给予业务奖励支持,单个企业支持年限最高5年。
10.支持建设一站式航空维修(MRO)基地,提升新郑国际机场航空维修保障能力,助力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建设。支持落地航空维修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对在航空港区落地建设的航空维修(MRO)项目,按认定的规划建筑面积,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建设奖励支持。
11.支持与航空维修相关的航空零部件制造产业发展。对落户的飞机机体主要零部件、金属或非金属等原材料、成型材料制造以及飞机主要机载设备项目,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中国技术标准单位批准证书(CTSOA)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民航局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颁发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开展军用飞机机载设备制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发展航空培训
12.加快航空培训业务发展,对在航空港区注册,取得民航局认证的运输航空培训机构或飞行模拟机资产管理专业化公司,新购置飞行模拟机5000万元/台(套)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纳统),给予一次性50万元/台(套)奖补支持。
13.对落地注册取得民航局认证的运输航空培训机构或专业化航空模拟机培训托管运营机构,新购置(含租赁)飞行模拟机(固定资产需纳统)开展航空培训业务的,按280元/小时/台的奖励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支持,单台设备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支持年限最高3年。
第六条 支持发展航空金融租赁
14.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在航空港区开展飞机及航空设备经营性租赁或者融资租赁业务时,依照相关政策直接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符合外债管理规定下开展跨境融资,提高融资租赁企业跨境收支便利性。
15.对落户开展飞机、发动机等航空大型设备租赁业务的租赁企业(含SPV公司),按照不超过资产价值的16%给予业务奖励,在业务期内分期进行奖励。
第七条 支持开展飞机拆解和保税航材贸易
16.鼓励在航空港区开展飞机拆解业务,对落户开展飞机拆解业务的具有飞机拆解资质的企业、航材销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自完成规上企业入库当年起,每年最高可按企业年产值的1%给予业务奖励支持,单个企业支持年限最高5年。
第八条 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17.加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对在郑州航空港建设运营的省级低空飞行服务中心,最高可按250万元/年给予运营支持,支持年限最高3年。
第九条 支持航空领域高级人才引进
18.支持飞行、适航、航空器和发动机制造与维修、飞行模拟机研制、航空租赁、航空培训等各类航空领域高级人才引进。对符合“郑州航空港中原特区人才计划”政策标准的人才,可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条 附则
19.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统计、招商等关系在航空港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依法经营的企业(机构)。
20.已享受省、市、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企业(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21.本措施如与国家、省、市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2.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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