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业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降落伞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低空经济观察 2025-09-2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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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日,民航局网站发布民航行业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降落伞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文件规定了与特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匹配的降落伞系统组成、技术要求和验证方法等内容,适用于微、轻、小、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降落伞系统的设计、生产、验证测试和运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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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观察」获悉,文件共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系统组成、技术要求、验证方法6个章节,2个附录及参考文献。

第1、2、3章,为标准的常规性描述,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第4章明确了降落伞的基本组成,为后续的具体规定打下基础。第5章对降落伞的技术要求进行了阐述,包括一般要求、性能、强度、组件和设备、标记和标牌、降落伞手册和包装。第6章对第5章提出的技术要求制定了对应的验证方法,包括验证准备、一般要求、性能、强度、组件和设备、标记和标牌、降落伞手册和包装。附录A明确了不同构型无人机所适用的降落伞系统开伞测试的类型、测试次数和测试结果判断标准。附录B给出了常见的警示标牌样例图。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 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据「低空经济观察」了解,无人机运行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空中有人机和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风险,在按要求分析得出各类风险等级后,找到适用的风险缓解措施对前述风险等级进行降级,从而降低对运行的具体监管要求对无人机运行人来说显得十分重要。

针对地面风险等级,当前切实有效且被普遍接受的风险缓解措施主要是降落伞(气垫等其他方式现阶段针对无人机运行适用性较差)。为顺利开展运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降级工作,无人机运行领域各参与方迫切需要具备可操作性的无人机用降落伞设计和验证测试标准。

当前国内的降落伞标准和要求主要适用于有人航空,包括适用于载人航空器和人员跳伞所用降落伞的标准。无人机运行中,降落伞主要用于最大起飞重量150公斤以下的无人机,现有的国际和民航标准中暂时没有相关要求。无人机运行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空中有人机和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风险。

本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制定适用于最大起飞重量小于等于150公斤的微、轻、小、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用降落伞系统的设计、生产和验证测试标准。该标准可在保证无人机运行的最低安全水平(包括无人机在人口稠密区运行)基础上,推动无人机风险评估工作和运行的开展。「低空经济观察」将文件部分内容分享如下。


■ 系统组成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降落伞系统(以下简称“降落伞系统”)的组成一般包括:降落伞组件、吊带系统(如适用)、弹射系统和控制系统等。

a) 降落伞组件:由伞衣、伞绳、引导伞(如适用)、收口装置(如适用)等组成,用于在空气中下落时产生气动阻力。

b) 吊带系统:由若干吊挂带、连接件等组成,用于连接降落伞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c) 弹射系统:由伞舱和射伞装置(如适用)等组成,用于拉出或推出降落伞。

d) 控制系统:由激活手柄组件、电子控制单元、飞行中断系统、降落伞飞控系统和备用能源系统等组成。


■ 技术要求
1. 一般要求

1.1 在设计降落伞系统时,应明确与其相匹配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及其构型。

1.2 当降落伞系统的使用次数受限时,主体单位应在降落伞手册中注明可用的展开次数。

注:本文件中的“主体单位”包括降落伞系统的设计制造单位、无人机的设计制造单位或无人机运行人等,需具备保存或获取降落伞系统关键信息的能力。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日期、产品设计更改、质量控制信息、销售记录(如适用)和所交付部件的序列号等。主体单位的工作主要包括:

a) 选择合适的降落伞系统并将其集成至确定构型的无人机中。

b) 实施本文件中提及的测试工作。

c) 在向局方提出各类申请时,提供满足本文件要求的数据、手册、技术文件和测试报告等。

2. 性能

2.1 稳定下降速度:应明确在海拔1500m空气密度和标准温度条件下,以及风速不大于5.4m/s(3级风等级)时,主伞稳定下降速度。

2.2 最低开伞高度:降落伞系统的最低开伞高度等于最小展开高度加上至少1s的稳定下降速度所需高度。

3. 强度

3.1 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服役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来确定。计算极限载荷的安全系数应取值为2,中型无人机适配的降落伞系统的安全系数可取值为1.5。

注:本文件中的限制载荷指开伞冲击载荷,极限载荷指降落伞最大冲击载荷。

3.2 降落伞系统应能够承受降落伞最大冲击载荷而无破坏。

4. 组件和设备

4.1 降落伞组件

4.1.1 伞衣、伞绳、引导伞(如适用)、收口装置(如适用)及其主要连接点,应能承受降落伞最大冲击载荷而无破坏。

4.1.2 降落伞组件的设计应保证在降落伞展开时,各组成部分不会被瑕疵、毛刺、锐边和任何其他可能干扰降落伞系统正确展开/充气的缺陷所卡阻、损坏或切割。

4.1.3 在弹射过程中,应保护伞衣、伞绳、引导伞(如使用)、收口装置(如适用)等组件,不会与吊带和无人机部件产生缠绕,进而导致降落伞和无人机组合体无法以稳定下降速度安全下降。

4.1.4 降落伞系统及其组件的设计,应防止在存储、运输、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因正常磨损、腐蚀、 污染和其他环境条件所导致的性能和强度过度损失,导致无法正常开伞。

4.2 吊带系统

4.2.1 吊带系统及其主要连接点,应能承受降落伞最大冲击载荷而无破坏。

4.2.2 吊带系统可提供与无人机的单点或多点连接,当降落伞系统工作时,保持无人机稳定下降。

4.2.3 吊带系统的安装和使用不应对降落伞展开和无人机各系统工作(如发动机)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4.3 弹射系统

4.3.1 弹射系统可使用弹簧、烟火气体发生器、惰性气体或压缩空气等方式将降落伞弹射到空气中。

4.3.2 弹射系统的各主要连接点,应能承受降落伞最大冲击载荷而无破。

4.3.3 应保证弹射系统正常工作时不会导致降落伞和无人机失火。

4.3.4 弹射系统电子信号不应干扰无人机的电子系统工作,也不应受到预期工作环境的影响。

4.3.5 伞舱的设计应保证在降落伞展开时,其组成部分不会干扰降落伞系统正确展开/充气,或对降落伞组件造成划伤、切割。

4.4 控制系统

4.4.1 应配备飞行中断系统,该系统应在降落伞启动或启动之前触发。飞行中断系统可采用电子装 置或机械装置停止电机/螺旋桨的运行。

4.4.2 降落伞系统应配备独立于无人机各系统的自动触发装置,当发现无人机失控时,启动降落伞系统。

注:自动触发装置指独立于无人机各主要系统,当无人机飞行中检测到关键故障时,识别并启动降落伞系统的设备或部件。

4.4.3 如降落伞系统将用于由操控员手动操纵的无人机上,根据运行要求可选择配备手动触发装置。如降落伞系统将用于全自主无人机,可选择免除手动触发装置及其相关要求。

注:手动触发装置指可根据操控员指令,独立于自动开伞装置启动降落伞系统的设备或部件。

4.4.4 降落伞系统电子设备应具备独立于无人机电源的专用电源。在无人机故障期间,该电源应具有足够的能量,以在故障检测和下降过程中为所有连接的电子设备供电。独立电源可从无人机获取充电功率。

4.4.5 降落伞系统中的电子设备不应在正常飞行过程中干扰无人机操作或导致降落伞错误展开。

4.4.6 如降落伞系统设置了预位/解除预位功能,主体单位应在降落伞手册中提供预位功能的航前检查程序。如在飞行过程中降落伞失效,应向操控员提供相关反馈信息。

5. 标记和标牌

5.1 产品标记

应在降落伞伞舱外部或机体的明显位置清楚标记如下信息:

——制造商信息;

——生产日期;

——件号和/或序列号;

——使用寿命(如适用);和/或

——保养间隔(如适用)。

5.2 标牌或标签

5.2.1 安装和尺寸 

5.2.1.1 主体单位应提供外置的警告标牌或标签,正常条件下,这些标牌或标签应能被运行人员、事故应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所看到,其主要目的是为上述人员提供视觉警告。 

5.2.1.2 警告标牌或标签应永久安装在降落伞系统上。对于贴在机身上的标牌或标签,无人机运行人负责按本规范要求对标牌进行可视化安装。 

5.2.1.3 标牌或标签的外形应为三角形,每边的边长应与运行要求相适应,至少为2.54cm(1 in)。 

5.2.1.4 对于机体内置降落伞系统的无人机,降落伞系统可能从外部无法看见,此时,标牌或标签应放置在降落伞出口附近。 

5.2.1.5 标牌或标签应注明“危险”字样、弹射装置的类型和联系信息(如联系电话)。标牌样例见附录B。

5.2.1.6 如降落伞系统安装在无人机外部,标牌或标签应直接置于弹射系统上。一旦弹射系统由于撞击与无人机分离,标牌或标签可向相关人员提出警告。标牌样例见附录B。 

5.2.1.7 除上述必要信息外,标牌或标签上可显示二维码,其所指向的页面包含其他可用信息。 

5.2.2 颜色

危险标牌或标签宜使用红色边框和白色字母(或反之),标牌样例见附录B。颜色使用可参考GB 2894-2025相关规定。 

5.2.3 材料

外部标牌或标签应使用反光的背景材料印制,以提高在微光或视线模糊条件下的能见度。

6. 降落伞手册

6.1 安装和使用

6.1.1 安装 

降落伞手册应包括详细的安装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降落伞系统所适用的无人机型号和构型; b) 安装程序; c) 吊带的连接方法; d) 相关的注意事项; e) 检测方式等。 

6.1.2 使用限制

降落伞手册中应明确定义降落伞系统使用时涉及的各类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a) 风速; b) 温度; c) 湿度; d) 海拔高度; e) 降水; f) 载荷; g) 配载; h) 重量限制; i) 存储条件; j) 寿命要求和使用次数等。

6.2 检查和维护 

6.2.1 降落伞手册中应明确定义降落伞系统的航前/航后检查程序,预位/解除预位程序(如适用)和其他常用检查程序。

6.2.2 降落伞手册中应明确运行人对降落伞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的次数和时间间隔。 

6.2.3 降落伞手册中应明确由主体单位负责的检查维护工作。对于运行人可实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降落伞手册中应明确检查范围、标准、常见缺陷和排故方法等。

7.包装 

7.1 外包装

降落伞系统的外包装应符合GB/T 12123的相关要求。 

7.2 预包装和重新包装 

7.2.1 降落伞系统的预包装和重新包装应由主体单位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单位实施,返还方法和程序 应在降落伞手册中明确。

7.2.2 降落伞系统的重新包装应保证重复使用的安全性。

7.2.3 重新包装次数应在降落伞手册和降落伞系统标明。

以下为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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