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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发改委
近日,重庆市发改委发布《重庆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聚焦支持创新打造低空示范场景、支持低空产业创新发展、加强低空保障体系建设三个方面提出18条政策措施,包括培育低空经济优质企业、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场,支持发展低空商文旅体融合业态,推动低空服务应用于城市治理,支持企业参与低空城市治理场景建设,支持低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等。

其中,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场方面,对在重庆市开通取得军民航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电动垂直起降器(eVTOL)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对每条市内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重庆市内),按照市区两级各承担50%的航线补贴方式,补贴金额以合作协定约定为准。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探索在铁路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旅游景区度假区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用,拓展旅客联程接驳、货物多式联运等创新场景。支持发展低空商文旅体融合业态方面,引导低空消费业态融入各级各类主题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各区县和重点企业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发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等低空消费新业态。鼓励旅行社开展低空旅游业务,与各景区、通用机场合作开发观光旅游、主题游、体验游等产品,依托景区建立飞行营地、垂直起降点,开展低空飞行体验活动。支持无人机竞速、青少年无人机运动等低空飞行运动。鼓励引进国际级、国家级航空体育运动赛事活动,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活动给予专项支持。
支持低空装备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制造,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推广“低空装备+”典型应用场景,入选重点示范场景的,对每个入选重点示范场景的低空装备研制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每个企业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基地落户在重庆市内的低空经济企业,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eVTOL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以及标准适航证(AC)后给予奖励,载人航空器分别奖励6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20万元、120万元、6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单户企业资助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建设航空器试飞测试基地,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此外,符合条件的低空领域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经核定的投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市政府同意,特别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基础设施方面,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低空信息类基础设施和垂直起降点(场)、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等地面基础设施,对经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资金予以支持。在城市建成区等按照“因地制宜”原则,规划建设通用机场、无人驾驶航空器枢纽起降场、eVTOL起降场、无人机起降点等低空基础设施。支持利用广场、楼顶、停车场、空地等已有硬化平面以及不实施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的情况下利用草坪等农林平面场地划设低空飞行器起降场,并配套必要的临时建筑、移动设施和安全护栏。支持打造时空数据底座,鼓励企业围绕北斗导航、5G-A、卫星互联网、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等技术,建设低空智能信息基础设施,提供通信感知、导航定位、气象信息、监管处置等服务。对投资建设低空智能信息基础设施,并实际提供服务1年以上的企业,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对卫星互联网运营服务平台、时空信息综合运营服务平台等运营类基础设施建设及核心操作系统开发,择优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股权投资上,引导和推动存量基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低空项目支持力度,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或投资外地科技创新企业引入我市落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按投资总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低空经济的规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全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低空服务应用于城市治理。鼓励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统筹本地区或本行业低空飞行服务需求,推动基础设施、空域资源、数据资源共享互通,将低空经济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目录范围,加大无人机、直升机在高层建筑灭火、森林防灭火、地灾监测、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农林植保、测绘勘探、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利监测、人工影响天气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支持企业参与低空城市治理场景建设。鼓励企业利用低空航空器提供高层建筑灭火、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农林植保、测绘勘探、电力巡检、城管巡查、执法取证、人工影响天气等低空城市治理服务。大力支持企业积极拓展多元场景应用,推动多行业、多领域融合发展,对在多个公共服务领域开展业务并形成规模化服务能力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支持。
(三)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场。对在重庆市开通取得军民航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电动垂直起降器(eVTOL)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对每条市内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重庆市内),按照市区两级各承担50%的航线补贴方式,补贴金额以合作协定约定为准。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探索在铁路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旅游景区度假区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用,拓展旅客联程接驳、货物多式联运等创新场景。
(四)支持发展低空商文旅体融合业态。引导低空消费业态融入各级各类主题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各区县和重点企业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发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等低空消费新业态。鼓励旅行社开展低空旅游业务,与各景区、通用机场合作开发观光旅游、主题游、体验游等产品,依托景区建立飞行营地、垂直起降点,开展低空飞行体验活动。支持无人机竞速、青少年无人机运动等低空飞行运动。鼓励引进国际级、国家级航空体育运动赛事活动,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活动给予专项支持。
(十四)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低空信息类基础设施和垂直起降点(场)、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等地面基础设施,对经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资金予以支持。
(十五)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将涉及空间需求的低空地面基础设施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支持在城市新区、新建园区、试点示范片区等“按需建设”,在城市建成区等按照“因地制宜”原则,规划建设通用机场、无人驾驶航空器枢纽起降场、eVTOL起降场、无人机起降点等低空基础设施。支持利用广场、楼顶、停车场、空地等已有硬化平面以及不实施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的情况下利用草坪等农林平面场地划设低空飞行器起降场,并配套必要的临时建筑、移动设施和安全护栏。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推动存量基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低空项目支持力度,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科技创新企业,或投资外地科技创新企业引入我市落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按投资总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强化“重庆产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长江渝融通”“信易贷·渝惠融”等平台对接,积极支持企业创新低空经济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机构用好用活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低空项目提供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个百分点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增信作用,将符合条件的低空项目担保贷款产品纳入“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
(十七)支持发挥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企业与低空经济关联企业建立多层次对接机制,在风险保障、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探索完善低空全链条保险体系,促进保险服务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鼓励涉及低空服务城市治理、低空货运物流、低空消费新业态、低空产业等相关单位和企业积极运用保险机制防范和化解发展风险。
(十八)加快汇聚专业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领域人才认定重庆市高层次人才,并按规定享受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安居、配偶就业、子女入学、证照办理等相应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积极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民用航空飞行、工程技术等系列职称评审。支持开展无人机驾驶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支持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低空经济类专业,加大专业和技能人才培育力度。
本政策所称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企业。申请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在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备案认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结束,施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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