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纵览】伦敦高等法院近日就三星电子与中兴通讯的专利许可纠纷作出一审裁决,判定三星需向中兴支付3.92亿美元。这一数额虽高于三星主张的2亿美元上限,却远低于中兴提出的7.31亿美元FRAND报价。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结果与德国、巴西及中国等多国法院的既有认定形成强烈反差,引发业界对英国司法管辖权策略的广泛质疑。
回溯平行诉讼进程,欧洲大陆法院早已给出不同答案。2026年2月25日,法兰克福地区法院率先认定中兴报价符合FRAND原则,并指出三星的反报价严重偏低。随后在3月25日,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经测算后驳回三星侵权诉求,确认中兴已履行FRAND义务。至4月30日,慕尼黑法院更是对三星下发禁令,认定其侵犯中兴专利权成立。与此同时,巴西与中国重庆等地法院也相继支持中兴立场。相比之下,英国法院的裁决显得颇为孤立。
争议焦点在于费率计算方法。英国法官坚持仅采用“可比协议法”,拒绝引入德国法院普遍使用的Top-down(自上而下)法进行交叉验证,甚至明确表示无义务采用该方法。这与英国此前在Optis诉苹果案中利用Top-down法校验的做法大相径庭。在可比协议选取上,法院将中兴早年与苹果、三星达成的历史协议(即“The Big Two”)视为核心参照。然而,法官亦承认这些协议受当时非FRAND因素干扰,中兴因谈判地位弱势被迫让渡利益。法兰克福法院曾明确指出,此类过期且具特殊性的历史协议不宜直接作为当前定价依据。
更为激进的论点出现在判决理由中。法官认为,中兴作为中国企业,因其倾向于温和谈判而非频繁诉讼,故其专利价值不应等同于诺基亚、爱立信等“热衷诉讼”的权利人。这种将诉讼活跃度与专利估值挂钩的逻辑,实质上惩罚了寻求和平解决争端的企业,变相鼓励权利人通过激进诉讼来抬高身价。此前在临时许可阶段,英国法院曾批评中兴提起诉讼是“非善意”行为;如今却在FRAND裁决中推崇诉讼活跃者,前后立场矛盾令人费解。
外媒IP Fray分析指出,英国法院此举意在推行“forum selling”策略,通过设定较低费率吸引实施人前来起诉,从而巩固其作为全球FRAND裁决中心的地位。鉴于英国二审曾出现十倍于一审金额的改判先例,本案一审判决在上诉阶段面临极大不确定性。对于中国科技企业而言,这揭示了一种两难困境:不诉讼可能被低估价值,发起诉讼又可能被指责恶意挟持。这场跨越多个法域的司法角力,不仅关乎两家巨头的利益分配,更深刻影响着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规则走向。
英国高院裁定三星赔中兴3.92亿美元,司法逻辑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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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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