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聚焦交通物流、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 鼓励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通航圈 2025-08-1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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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正式出台并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据国家数据局8月11日发布的消息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国家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烈宏新华社《瞭望》杂志发表署名文章称,《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系统性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体制、路径、规则、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为打破“数据孤岛”、释放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国家数据局将以落实《条例》为契机,强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实施,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建设,聚焦交通物流、卫星遥感、低空经济、气象服务、医疗健康等重点领域,鼓励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应用着力打造一批企业群众可感可及的应用场景,更好发挥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通过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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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就在8月8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发布通知,公开征集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要求申报案例应聚焦具体行业场景下的数据流通安全合规痛点、难点问题,从化解数据流通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出发,着力探索数据流通安全治理的措施、路径,可促进行业效益提升,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示范性,适合向社会公开推广。案例应为具体的实践成果,涉及内容均已实施完成,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详见文末通知详情。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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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系统性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体制、路径、规则、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为打破“数据孤岛”、释放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通过系统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制度,《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构建了全链条法治化共享体系,对于破解政务数据共享障碍,加快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安全有序共享政务数据提供有力保障


  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政务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近期,《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并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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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务数据治理与开发利用,将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以政务数据共享为抓手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助力高质量发展。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数据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迈入法治化建设新阶段。《条例》以系统性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体制、路径、规则、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为打破“数据孤岛”、释放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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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行(2025年4月29日摄) 林善传摄/本刊


  数字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数字经济时代,政务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的地位日益凸显。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对提升政府效能、服务群众和企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


  规范共享行为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在当今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背景下,政府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治理任务和海量的数据信息。但“条块分割”“数据孤岛”现象普遍存在,难以满足数字时代快速响应、个性服务、精准决策的需求。


《条例》通过法治化手段规范共享行为,要求各部门打破壁垒,为政务数据有序高效地流通利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助于推动政务工作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和执行能力,实现政府治理的高效化和科学化。


  明确共享要求是对人民群众需求的积极回应。“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是政务服务优化的目标。


  政务数据共享能够打通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业务壁垒,通过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快速核实、获取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减少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体验,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畅通共享渠道是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数字时代,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政务数据蕴含巨大经济社会价值。


  《条例》通过规范数据供给与使用,打通了政府内部的数据通路,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为政务数据的统一管理、按需归集、合规流转,以及安全有序利用奠定了基础,将为数字经济、智慧城市等业态发展提供更多高价值的“数据燃料”。


  构建全链条法治化共享体系


  通过系统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制度,《条例》构建了全链条法治化共享体系,对于破解政务数据共享障碍,加快推进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安全有序共享政务数据提供有力保障。


  依法共享明确职责,破解不愿共享难题。政务数据共享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条例》的出台将政务数据共享纳入法治化轨道,把政务数据共享与依法履职有机集成,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及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构建形成了一套“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


  特别是确立了政府部门对于政务数据共享的主体责任,使得数据共享成为一项法定的义务,并禁止供数部门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共享,从制度上约束了部门的行为,从源头强化供数责任,推动供数部门从“被动配合”转向“主动履职”,为政务数据高质量供给和有效共享奠定了基础。


  统一目录管理,实现政务数据资源“一本账”。政务数据种类繁多、来源广泛、应用场景复杂。《条例》确立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制度,明确由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要求各级部门依照职责编制、更新、维护政务数据目录,使得各部门能够清楚明确自己拥有哪些数据、可以共享哪些数据以及如何共享数据,为不同部门、不同地方政务数据目录的互通互认奠定了基础。


  同时,将“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明确为政务数据的属性,要求明确各类数据的属性和范围,为数据共享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且不再使用“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等提法,避免了目录之间的混淆与冲突,推动实现全国政务数据资源“一本账”。


  压实安全和质量责任,化解不敢共享的顾虑。数据质量是政务数据共享的基础,供数部门往往出于安全担心不愿意共享数据。《条例》提出“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权责对等原则,明确了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在使用共享数据过程中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打消供数部门不敢共享的顾虑,让部门敢共享、愿共享。


  同时,《条例》明确了数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各部门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理、校核纠错和争议解决机制,将“一次性供给”调整为“持续性优化”,推动以用促改,化解供数部门、用数部门对数据质量的担忧。


  统一平台支撑,规范共享程序与时限。政务数据的分散存储和系统间的通路不畅,也是制约政务数据共享的重要因素。《条例》提出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通过“1+32+N”的体系框架,实现国家政务数据平台、各地区政务数据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平台支撑。


  同时,《条例》细化政务数据共享流程与时限要求,明确了各部门在数据共享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时间节点。例如,对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要求提供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对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要求提供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这就避免了部门间的推诿扯皮,提高了数据共享的效率。


  “回流”“减负”“开发”推动落实


  推动《条例》落地见效,需要聚焦“回流”“减负”“开发”三大关键词


 推动数据“回流”,赋能基层治理。基层政府部门直面社会公众和企业,往往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和监管的直接执行者。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政府部门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大量随着系统“向上流动”,由上级部门集中汇聚和掌握,基层治理往往面临着数据不足的问题。


  《条例》明确了上级政府部门的回流责任,要求做好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及时、完整地将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回流到下级政府部门,不得设置额外的限制条件。


  但开展回流的一些方式和要求尚未明确,如具体有哪些数据需要回流,采用什么样的回流路径和方法,回流后的数据如何存储、管理、维护和应用等。在国办的统筹指导下,国家数据局将研究制定政务数据回流试点工作方案,选择部分地方和部门探索建立数据回流责任机制,梳理回流数据供需清单,明确回流实施路径与方法,规范回流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推动部门数据向地方有序回流。


落实“只报一次”,减轻基层负担。在传统的政务工作中,由于各业务条线相对独立、各部门独立建设信息系统、基层人员数量有限的现实状况,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普遍要面对多个业务条线和业务系统,往往需要重复采集和录入相同的数据,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容易导致数据的不一致和不准确。


  《条例》依托统一目录管理和一体化支撑体系,为政务数据“一次采集、多方复用”创造了条件,使基层从“重复报数”中解放出来成为可能。国家数据局将深入落实党中央切实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把基层报表数据“只报一次”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抓手,协同有关部门强化指导,精简、整合基层报表,推动报表数据共享应用和系统互联互通,通过流程优化和技术赋能,用共享代替“报数”,避免重复采集、重复填报、重复录入,切实减轻基层填报负担。


深化开发利用,释放价值红利。政务数据的价值不仅在于其本身,更在于与其他数据的融合应用。《条例》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畅通了政务数据流通渠道,完善了政务数据管理体系,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政务数据的融合应用做好支撑,也为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广泛融合应用奠定基础。


  国家数据局将以落实《条例》为契机,强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实施,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建设,聚焦交通物流、卫星遥感、低空经济、气象服务、医疗健康等重点领域,鼓励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应用,着力打造一批企业群众可感可及的应用场景,更好发挥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通过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


  随着《条例》深入实施,政务数据共享将在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未来,以《条例》的落地实施为契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政务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方式,能够使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实现数字中国建设目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系国家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本文刊登在《瞭望》2025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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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征集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

为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根据《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发改数据〔2025〕18号)(以下简称《方案》)中“组织发布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的任务要求,现组织开展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在信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涉及多家企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联合申报。

(二)申报方向。从《方案》明确的明晰企业数据流通安全规则、加强公共数据流通安全管理、强化个人数据流通保障、完善数据流通安全责任界定、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防范数据滥用风险等7个主要任务中具体选择1个方向,鼓励结合数据跨行业跨领域流通利用、数据支撑人工智能应用等,总结安全合规实践经验,形成安全治理典型案例。

(三)案例要求。申报案例应聚焦具体行业场景下的数据流通安全合规痛点、难点问题,从化解数据流通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出发,着力探索数据流通安全治理的措施、路径,可促进行业效益提升,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示范性,适合向社会公开推广。案例应为具体的实践成果,涉及内容均已实施完成,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编写申报材料。请地方数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深入总结实践经验,按照《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编写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写信息表、案例介绍并附详细说明材料,案例正文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附件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尽可能用可量化的指标描述,确保信息真实、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数据准确、观点明确。

(二)审核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将加盖公章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申报书》及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的案例证明材料,报送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案例的质量以及是否适合公开发布等严格把关,筛选确定推荐案例,填写《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汇总表》(附件2)并盖章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每个地方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10个。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请推荐单位于9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院1号楼,100037),包括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一份(包含可编辑版和盖章材料扫描PDF版)。

(四)案例遴选与经验推广。我们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案例进行评审,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供有关方面学习借鉴。

联系人:

康   振  010-89062279

董贞良  010-89062275

附件:

1.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申报书

2.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典型案例申报汇总表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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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数据局、《瞭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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