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空经济观察」从济南市发展改革委获悉,《济南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35条,包括总则、基础设施、飞行服务、产业发展、应用推广、安全保障和附则,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低空飞行及相关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应用推广、安全保障等活动的,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低空经济观察」了解,《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推动、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协调推进的发展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对低空经济产业涉及的政策、法律、技术、安全等问题的研究、咨询作用,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9月11日。「低空经济观察」将全文分享如下。

济南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推动我市低空经济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原则】 低空经济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推动、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协调推进的发展原则。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军方、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推进低空经济产业多元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和指导低空经济发展活动,协调并推动制定编制本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和低空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时发生的违规飞行行为,并协助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等单位依法处置通用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时发生的违规飞行、飞行事故、劫机事件行为。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市低空起降设施布局等规划;统筹开展城市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培育,推动低空出行和物流行业发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的衔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下,协调军方、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空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建立低空飞行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
市体育局负责管理本市低空航空体育运动。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咨询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对低空经济产业涉及的政策、法律、技术、安全等问题的研究、咨询作用,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相关团体标准和管理规范,反映合理诉求和建议,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智慧化建设。编制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原则,做好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第八条【管理服务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建设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并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相关平台系统进行对接,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飞行计划处理;
(二)航空信息发布;
(三)气象信息服务;
(四)通信服务;
(五)导航服务;
(六)飞行状态监测、异常预警、违规飞行警示等监视服务;
(七)提供应急处置信息协助;
(八)其他低空飞行服务。
第九条【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下列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低空飞行起降、中转、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充(换)电、电池存储、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
(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推动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覆盖,支持适度扩大低空无线电使用频段。
(四)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
(五)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第十条【建设因素考量】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结合土地、环境、气象等条件,并综合考虑经济、安全、人口密度、飞行需求、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鼓励在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点等,布设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市公安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十一条【空域事项服务】 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根据本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共同推进本市低空空域分类划设、空域使用、航线划设等重要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低空空域划设、空域使用、航线划设相关信息在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发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授权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类使用和灵活调配机制,根据应用场景按高度、空域类型等因素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保障空域用户的差异化需求。空域划设和使用方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实际需求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低空飞行申办程序】 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反馈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审批结果。飞行申请审批流程应简化,并支持在线办理。
第十三条【飞行信息交互】 在本市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实时报送有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飞行活动信息。报送数据应进行脱敏处理,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安全。
第十四条【飞行应急】 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低空飞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定期更新,并纳入全市应急管理体系。
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大风、雷电、低能见度、强降雨、低云、冰冻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气象信息,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及时通知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收到航空器告警、遇险情况报告或者信号后,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并协助应急、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搜救。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产业集聚】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低空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结合各区产业发展特点、资源禀赋条件等,推动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集聚区,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提升产业规模效益。
第十六条【技术攻关研发】 市、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应用场景引领,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在本市开展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创新活动,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十七条【资金引导和融资服务】 市、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多层次的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关键技术研发、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重大项目投资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人才保障】 市、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低空经济产业人才引进、评价与激励机制,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为其创新创业等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设置相关专业,培育低空经济产业综合性、专业性人才。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大低空经济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标准制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相关标准体系的建设,鼓励本市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试点申报】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争取国家低空经济领域示范应用试点,推动在低空空域改革、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低空经济产业融合发展、低空运营市场推广等方面先行先试。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验基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验基地负责提供、内场性能测试、外场飞行测试、航空器运行风险评估、试飞试验和有人、无人融合飞行验证综合性服务。
第二十二条【合作交流】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举办低空经济产业论坛、展会、赛事等,搭建低空经济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
第五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场景培育】 市、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场景创新应用。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空中交通管理试点应用】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支持,有序推进城市空中交通管理试点工作,逐步开通市内和城际等低空客运航线,推动发展交通联程接驳、空中通勤、商务出行等低空出行新业态,实现城市内、邻近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低空出行常态化。
第二十五条【物流应用】 市口岸物流办应当统筹低空物流发展,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快递、即时配送等物流配送服务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文旅体应用】 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化园区、低空消费小镇、低空飞行营地等建设,鼓励开展航拍航摄、飞行培训、低空赛事、低空运动、低空旅游、低空会展、低空飞行表演与宣传、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当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低空飞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推动低空飞行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场景应用。
市卫生健康委应当推动建立各区县血站、医疗检验中心与重点医院之间的空中运输通道,探索对血液制品、检测样本、供体器官等进行快速转运。
第二十八条【农业应用】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推动航空器在农业监测、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活动中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政务服务应用】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自然资源调查和测绘、环境监测、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城市管理、河流巡查和防洪、森林巡查和防火等方面的应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总体要求】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空域管理、飞行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准入条件】 航空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需要取得适航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适航许可。
从事航空器生产、维修、改装、运营和开展飞行培训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运营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信息登记】 航空器及其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在本市运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有关信息同时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三十三条【设施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进行低空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向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报送低空基础设施的增设、撤除、变更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低空飞行及相关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应用推广、安全保障等活动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飞艇等从事低空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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