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计量测控 2025-09-0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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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执法尺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形成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kjcsjg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检测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

附件:1.《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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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以下统称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监管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对出具虚假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对情节严重判定有规定的,适用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意见。

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出具虚假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或者在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报告2份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从重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吊销、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证书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撤销、吊销、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证书,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依法严肃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统一监管执法尺度,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近年来,广大检验检测机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然而,实践中也存在少数机构受利益驱使,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以下简称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公正性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目前,《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一经查实即可依法撤销、吊销或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证书;而《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则规定,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打击检验检测弄虚作假,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案件,撤销或注销机构资质1200余家,有力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但在执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界定和判定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情形,存在标准不统一、尺度把握不一致的问题,影响法律执行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公平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统一执法尺度,20254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以机动车排放检验为切入点,联合印发《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明确了该特定领域“情节严重”的具体判定标准,取得良好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统一和规范监管执法,强化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确保过罚相当、形成有效震慑,有必要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56月,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正式启动《意见》起草工作,并在征求部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稿。78日至11日,认可检测司正式征求了司内各处意见。715日至811日,进一步征求了相关部委21个司局,总局12个司局、直属单位,以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共收集到反馈意见46条,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有四条,综合考虑了影响程度、危害后果和各地实际工作基础,明确了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明确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及总局规范性文件已有“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适用其规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意见》。

(二)具体情形。列举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

1.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年内因出具虚假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出具虚假报告;

3.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或者在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报告2份以上;

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引发严重社会影响;

5.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要求。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在食品检验、医疗器械检验等特定领域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一经查实,无论情节轻重,均应依法撤销、吊销或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或证书,并在处以罚款时适用从重处罚原则。对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需“情节严重”方取消检验资格的领域出具虚假报告,符合本《意见》所列情节严重情形的,应认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并依法撤销、吊销或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或证书,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实施时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内,经查实存在本《意见》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检验检测机构,如在意见施行后行政处罚告知书尚未送达的,应当适用本《意见》关于情节严重认定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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